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公共资金存放银行业 金融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8-07
发文字号 周政 〔2015〕 47号 发布日期 2015-08-20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公共资金存放银行业

金融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 2015〕 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

《周口市市级公共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        

周口市市级公共资金存放银行业

金融机构实施方案

为充分运用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强化政府公共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级公共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市政府管理的所有公共资金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二)专项资金管理权限不变。市级公共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和管理审批程序不变,仍实行专款专用。

(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纳入集中管理的市级公共资金,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分配存储资金,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周口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确保资金安全增值。市级公共资金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存款利率。经办银行要指定所辖营业网点设立专人管理专项资金,按要求及时划转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二、管理内容

(一)公共资金范围。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含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等政府公共资金。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城区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农发行周口分行、工行周口分行、农行周口分行、中行周口分行、建行周口分行、邮储银行周口市分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周口市农信办。

(三)账户及资金管理

对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凡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凡应纳入集中管理的政府公共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由市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现有公共资金银行账户保持不变,以后新开设公共资金银行账户由公共资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按照各自公共资金银行账户开户程序办理。

在认真执行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城区范围内各金融机构所有公共资金存款情况综合考虑,同类资金账户存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共资金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调剂,根据年度考核确定的得分比例分配公共资金的存款。

三、评价考核

(一)评价指标选择。选择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长率3项指标进行评价考核,三项指标总分为100分。各项指标权重为:新增贷款额占35%,存贷比占30%,贷款增长率占35%。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⑴某银行新增贷款额指标得分=参评银行评价期新增贷款总额(某银行评价期新增贷款额)×35

⑵某银行存贷比指标得分=参评银行评价期存贷比分值总额(某银行评价期存贷比分值)×30

某银行评价期存贷比分值=参评银行评价期平均存贷比(某银行评价期存贷比)

⑶某银行贷款增长率指标得分=参评银行评价期贷款增长率分值总额(某银行评价期贷款增长率分值)×35

某银行评价期贷款增长率分值= 参评银行评价期平均贷款增长率(某银行评价期贷款增长率)

    (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指标计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每年度考核一次,各项评价指标依据上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执行结果确定。为促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内均衡贷款,上述三项指标实行月通报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周口银监分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共同考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

1、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比例重新分配存款数额,考核期现有的市级公共资金定期存款视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基数。公共资金存款的分配调剂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公共资金管理单位,依据考核结果在共同研究协商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年度执行过程中,除正常的公共资金收支外,各公共资金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剂存款。各公共资金管理单位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月底的公共资金存款情况报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核算资金内容、银行存款金额等内容),市财政局负责对公共资金存款变动情况实施监控。如发现公共资金存款状况与年初分配资金比例严重偏离,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公共资金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调整。

3、对市政府上年度下达的贷款任务完不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次年不得开设新的公共资金银行账户,公共资金存款依据考核结果只减少不增加。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对2015年的考核结果作为2016年初分配专项资金存款的依据,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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