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9-22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5〕 59号 | 发布日期 | 2015-09-23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推行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新模式的意见
周政 〔 2015〕 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推行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新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积极创新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思路、举措,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法律和政策底线,维护法治权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帮扶救助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行为,提升信访复查工作的质量效能,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化解信访事项的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工作体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委员会),统筹辖区内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兼任复查委员会主任,分管人社、民政、城建、土地、农林、文教卫等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和县(市、区)信访局长兼任复查委员会副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成立劳动社保、土地城建、农业农村、文教卫生、民生保障等5个专项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兼任,在复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牵头负责涉及领域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2.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下设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查办),为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县(市、区)编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核定。复查办主任由县(市、区)信访局长兼任,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受理审查、督促检查、监督落实等工作;复查办设立专用财政账户,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不少于30人的信访专家人才库,颁发聘任证书。根据复查案件性质,选择相应专家参与专业性强的复查案件的评审和听证、评议工作。对信访专家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可发放信访干部津贴。
4.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成立复查评审委员会,负责日常复查信访事项的研判、评审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1.联动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办与县(市、区)行政复议、人劳仲裁和行政诉讼机关建立互商联动机制,按照法定救济规则自觉履职尽责。对不服办理意见,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人劳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复查申请事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办审查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主任批转至行政复议或人劳仲裁机关受理;对信访人不愿意到法定机关申请办理或边界不明晰,受理去向有异议的特殊疑难信访申请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办应提请县(市、区)党政信访工作例会研判,交办相关部门受理,确保各类诉求渠道畅通。
2.公开机制。对复查的信访事项要实行协商、听证、评议等阳光公开机制,做到复查问题与政策宣传、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同步进行,确保被复查事项受理及时、程序合法、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并接受当事人查询、质询。对复查环节自动终结或在复核环节被认定终结程序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仍以同一诉求内容继续越级上访、缠访的信访事项,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公开场合或新闻媒体对该信访事项的听证、评议意见予以公示,增强社会公众对信访人的约束力,促其停访息诉。
3.评审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评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组提出的复查建议要及时进行评审,形成复查意见。也可适时召集专家人才举行听证会、评议化解会,论证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政策法律依据,确保复查事项公平正义。
4.评查机制。对重大、复杂、疑难、群体的复查信访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要及时提交县(市、区)党政联席信访工作例会研判、认定,弄清历史事实、弄清问题性质、弄清有关政策、弄清处理原则,逐案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包案领导、研究解决办法、限定办理时限、制定稳控措施,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三)规范工作流程
1.申请: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方式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委托申请外,对于信访人不同意初访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提出复查申请,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赴京非访、缠访闹访的,初访处理单位和信访人均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申请听证、评议,听证、评议意见视同复查意见。
2.受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办自收到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退回重办、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及被复查人。对原办理程序错误或处理结果存在明显遗漏、缺失的,应作出退回重办决定;对复查申请人提供手续齐全、办理程序规范且属于信访事项复查范围和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对具有不予或不再受理情形的,应分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再受理决定。
3.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办对退回重办的复查信访事项,要提出退办原因、重办意见、办结时限,书面告知原处理单位,并跟踪督办,直至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对予以受理复查的信访事项,应交由相应专项工作组办理并提出复查建议。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工作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提出相关复查建议。对职责不清或复杂信访积案和遗留信访问题,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研判后,指定专项工作组办理;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要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原因及相应诉求途径。
4.终结: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机关要及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对终结后停访息诉的信访人,要积极引导发展经济、安居乐业。对终结后不服办理意见且办理意见可以被复议、诉讼,要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复议、诉讼。对信访事项终结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县(市、区)要及时启动评议化解机制,利用道德法庭、“一线工作法”等方式方法,共同做好政策宣传、思想疏导、困难帮扶等化解工作。对无理取闹、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要依法打击。
三、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迅速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推行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新模式的实施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县(市、区)信访局要联合成立督查组,对各专项工作组复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各乡镇(办事处)、县(市、区)直单位复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开展好的乡镇(办事处)、县(市、区)直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决策失误、执行政策偏差、复查程序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复查信访事项,以及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意见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责。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