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9-06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6〕 51号 | 发布日期 | 2016-09-13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周政 〔2016〕 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周口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原《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3〕27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