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1-14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6〕 62号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周政 〔2016〕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周口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周发〔2015〕10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增强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政府工作的公信力,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积极推进,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要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数量及服务模式,择优选聘具备相应专长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人员组成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专家、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确保履职尽责、胜任工作,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顾问实行有偿服务,与政府或部门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
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政府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的论证和修改;参与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和疑难信访案件;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2016年11月底前,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政府部门要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6年12月底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县政府部门和乡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实现全覆盖,基本形成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
三、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法制机构要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推荐给政府及其部门,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二)规范管理,加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加强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主体,对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正和服务的关系,自觉成为依法治市的参与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
(三)强化考核,提供保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经费的保障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16年11月14日
附 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聘请若干名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处理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联络法律顾问成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的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初步人选,报请市政府同意,颁发聘书,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能力较强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政府法制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在本行业、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理论研究、学术成果的专家、学者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
(四)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律师近5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专家近5年未受到处分;
(五)熟悉市情、民情、社情,熟悉政府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七)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修改、论证工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四)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处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我市的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和疑难信访案件;
(六)代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参与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七)为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八)参与市政府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九)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十)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要求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二)参与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专项调研、培训、学习活动;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本规则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及时、合法、客观、公正,由本人署名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相关秘密,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信息;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六)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故主动请求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的,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归纳整理后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成员对法律顾问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