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1-01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6〕 63号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 〔2016〕 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日
周口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根本标准、动力源泉、基本方法、根本保障和基本依托,深入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管理改革。
1.完善运力投放机制。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巡游车里程利用率、驾驶员劳动强度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实行巡游车数量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由政府调控为主转为市场调节为主的运力投放机制。新增和更新巡游车,排量不低于1.5L,裸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不低于8万元,优先使用新能源、环保型车辆。
2.规范经营权使用。从2016年11月1日起,新增巡游车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8年,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的巡游车更新车辆时,经营期限统一设置为8年。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到合格的经营者,在延续经营权时优先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结合营运淡旺季节实际,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索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原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行业管理和运营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确定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建立司机服务管理和乘客评价体系,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二)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1.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周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一般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者提供的小客车、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城市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四)强化管理服务机制。
1.完善行业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动态监测和分析,提升科技化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动态数据要纳入政府实时监管。
2.推动行业品牌化建设。利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载体,培树先进典型,推动品牌车建设,表彰优秀企业和文明驾驶员,大力弘扬行业正能量。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以创建诚信文明企业为重点,加大所属驾驶员教育培训,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积极协调解决驾驶员实际困难,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3.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完善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共同参与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维护经营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招呼站、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解决出租汽车停靠难、加气难、充电难、司机如厕难等实际困难。在车站、宾馆、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评价记录将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3.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综合治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运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保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良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的研究谋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紧密协作配合,协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舆情信息,及时掌握舆论反应的热点焦点问题,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维护行业稳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要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合维稳新机制,主动采取对话、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强社会沟通,畅通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作为,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上报有关信息,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出现突发性事件能够及时应对并妥善处置。
附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门分工
附 件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门分工
一、宣传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
2.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全面观测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二、维稳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
2.收集研判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不稳定问题,掌握情报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
3.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网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制定《舆情监测方案》,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
3.配合依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
4.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正面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5.配合公安、通信等部门,查处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
四、工会
1.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
2.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于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和协调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
3.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牵头制订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4.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5.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
6.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7.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行业稳定工作。
六、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
1.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2.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3.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价格行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
1.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网约车登记管理。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
4.配合维稳、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
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6.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财政部门
做好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等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编办部门
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设置工作。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商务部门
1.牵头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细则,并监督执行。
2.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工商部门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周口)。
3.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三、质监部门
1.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
2.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抓紧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
3.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
4.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行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四、法制部门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五、通信管理部门
1.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2.做好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对于涉及经营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的,做好相应许可工作。
3.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六、税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经营者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3.对网约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七、人民银行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