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5-02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7〕 28号 | 发布日期 | 2017-05-07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周政 〔2017〕 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要求,为切实加大我市水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水质改善目标,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打赢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省、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周口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确保水质达标、治理黑臭水体、保障饮水安全为攻坚重点,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水陆统筹,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城乡饮用水源安全、重点河流水质持续改善的目标,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水环境保护政策,完善考评机制;要依法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实施攻坚战各项任务。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坚持目标导向,注重标本兼治。以提前一年实现我市 “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主攻方向,重点保护 “好水”,改善“差水”;坚持“水林田河”共治,围绕目标,完善治理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畜禽养殖整治、农业面源治理、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成立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领导小组,建立上下游政府之间联合治污的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权责明晰、奖优罚劣的考核奖惩制度,形成跨行政区域、跨政府部门、 跨行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合力。
坚持依法治污,实施严格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保、公安、监察、司法等多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 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坚持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宣传解读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前一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我市 “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2017年,完成市政府确定的52个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改善年度目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8%;市中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项城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其它县城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2018年,完成市政府确定的52个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改善年度目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8%;市中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项城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其它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
2019年,完成省政府确定的8个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改善年度目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8%;市中心城区、项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它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完成同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7年、2018年和 2019年年度目标任务。
四、攻坚重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鼓励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的主导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八小”企业,整治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九大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要符合我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等所有污染因子(全因子)稳定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工程,2019年市中心城市、县(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
(三)减少农村农业污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清理农村河道垃圾,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着力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展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推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拆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 区),加强其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储存处置设施建设,明显改善我市农村农业污染现状。
(四)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实施市、县、乡分级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建立健全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工作,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五)推进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大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结合海绵城市和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以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全面消除中心城市和县城黑臭水体。
(六)保障环境流量。加强河流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建立环境流量调度机制,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完善主要闸坝联合调度机制。控制用水总量,2019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要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贾鲁河、沙颍河、黑茨河、洺河、汾泉河等河流,完善闸坝调度机制,实施总磷污染防治,防范水环境风险。
(七)预防水污染事件。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相应措施。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及时研判水环境风险水平,化解水环境隐患。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妥善处置 突发事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强化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领导,研究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水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成立专业独立的办公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力推进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二)细化目标,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逐项梳理《意见》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认真调查饮用水、地表水、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质现状,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区域内未达标水体清单,排查“十小”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等任务指标的底数,尽快细化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同级各相关部门、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各部门要对照《意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衔接,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三)强化协调,确保实效。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分解落实方案,明确任务完成时限、责任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实施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推动开展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较重企业的改造退出工作和淘汰落后产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项目建设的监管,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开展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完善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组织实施重大生态调水工程,建立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市畜牧局负责指导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指导各地加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与调整。
(四)严格考核,强化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后,每年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市干部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五)筹措资金,推动治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有关市直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中央资金,支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并做好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资金保障工作;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六)宣传发动,形成氛围。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 市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市级新闻媒体持续宣传解读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宣传先进、曝光落后。市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把宣传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总结和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