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8〕34号 | 发布日期 | 2018-11-2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建筑审批规划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周政〔2018〕 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中心城区建筑审批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10 月 28 日
市 中心城区建筑审批规划 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 塑造良好城市景观风貌 , 优化建筑空间布局, 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提升建筑审批规划管理水平, 实现 中心城区 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规划成果, 结合 周口 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1.2坚持“以人为本、传承文化、节约土地、保护地方风貌、维护公共利益、体现城市特色”的原则,重点对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
1.3以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空间环境质量。
第二章 总体要求
2.1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2.2 本规定适用于 周口 市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规划区 内 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 房屋 建设工程。
2.3编制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2.4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整体风貌
3.1建筑设计应适合项目功能需要,体现地方文化内涵,塑造地方城市特色。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应和周边环境协调,展现城市良好的建筑景观。
3.2建设项目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街区的,应当执行城市设计的要求;建设项目所在街区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街区的城市设计研究,并具体落实城市设计方案。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以规委会议事规则和专委会规则的界定),提供两个设计单位或一个设计单位的两方案比选进行报审。
3.3建设项目设计应体现高低错落有致、进退宽窄有序。在留足退界距离的同时,安排建设高品质城市绿化或其他城市公共空间,打造宜人的城市环境。
按照规划要求留足退让道路红线、水系蓝线、绿地绿线、文物保护紫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距离,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位于南北相邻地块的项目,先期布局建设的建筑物应至少退让地界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二分之一的距离(确认没有日照要求的项目从规划或规范要求)。
3.4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内部绿化应集中向临街界面布局,相邻街区的同类建筑设计风格应协调呼应。
3.5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3.6临主次干道的已有建筑物进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对装修风格、色彩、材质等须经规划审批。
第四章建筑设计
4.1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文化、地域特点,突出特色,力求创新。杜绝建筑设计上的贪大、媚洋、求怪。
4.2提倡建筑设计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公共建筑外墙立面在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石材、铝塑、玻璃等材料装饰;设计有裙房的住宅,裙房外墙面应采用石材装饰,其他可为真石漆饰面。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规划的要求。
4.3城市主次干道、河湖水系两侧及繁华地区临街建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提供法定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项目建筑设计效果图、建筑模型和景观照明的相关材料。
4.4建筑设计应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注重屋顶檐口、女儿墙设计。平屋顶建筑须做屋顶绿化,绿化面积不应小于屋顶总面积的40%,不适宜绿化的应优化第五立面。
公共建筑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多层住宅原则上均按坡屋顶设计,高层住宅屋顶采用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
4.5门头牌匾应与建筑同步设计,高度、尺寸、位置要统一考虑。临街建筑门头牌匾一律采用LED光源的霓虹灯箱形式;未设计牌匾的墙面禁止随意增设牌匾和墙体广告。
4.6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海绵小区标准”规划设计,并应适合当地居住习惯,合理选择户型。
4.6.1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不足4公顷的住宅项目,应至少采用两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设用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应至少采用三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相邻层次高度差不应小于6米,最高层次建筑不应少于两栋;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相邻层次高度差不应小于9米,最高层次建筑不应少于总建筑数量的25%。
4.6.2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多层住宅其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超过54米的高层住宅其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50米;超过54米的高层住宅应设计为点式住宅。
4.6.3垂直于道路布置的以底层商业裙房连接的高层住宅,超过三栋(含三栋)的应断开不小于6米的距离;平行于道路的此类住宅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6.4临主次干道、河湖水系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简洁美观,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计并设计室内检修安装孔。
第五章附则
5.1本规定由周口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市政府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