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成字[1995]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第五条 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主体必须是驻马店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的组织机构,主要指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主要指应用技术类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作物、生物、矿产新品种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5.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6.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推广应用程度; 5.技术创新对推动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作用; 6.取得的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创新程度; 2.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3.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 4.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 5.取得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6.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组织鉴定: (一)纯基础研究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专著,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以被他人引用来获得认可。 (二)无创新、无推广应用价值、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四)有项目权属、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和争议的项目。 (五)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演示)、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十三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五人。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九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二条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专业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学科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从“河南省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驻马店市专家数据库”中选取,如拟聘请的专家是库外专家,主持鉴定单位应按照程序,先行推荐专家入库。 第十三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成果完成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主持鉴定单位或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六)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八)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会议鉴定的步骤及要求 (一)会前准备 1.主持鉴定单位及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 2.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会召开前将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送达鉴定专家。 3.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主持鉴定单位以及拟推选的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 5.拟推选的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二)鉴定会通常的程序及事项 1.会议开始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宣布鉴定会开始,介绍与会专家、领导和相关代表,相关代表讲话,成立鉴定委员会,推选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管理部门领导提出相关要求。 2.汇报质疑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成果完成单位作技术研究报告;专家测试组作测试报告;用户单位作使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对成果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3.专家评议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独立评议,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导向性评价意见。主持鉴定单位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是否准确、客观;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等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任务; (3)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评议内容进行评议(见第二章相关内容); (4)核对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内容与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根据评议情况,形成成果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包括上述(1)-(3)项所含评议内容的评价结论。鉴定意见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观点应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 鉴定意见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视为无效鉴定。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客观公正,要有可比的对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要求鉴定委员会予以补正。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完成单位反馈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测试组组长和成员在专家测试报告上签名,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证书上签名,不同意鉴定意见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4.会议结束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成果完成单位代表讲话,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第十五条 函审鉴定的步骤及要求 (一)主持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二)主持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 (三)函审专家收到函审资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专家手写),三周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技术资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初稿送回主持鉴定单位。 (四)主持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送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专家手写),签字后送主持鉴定单位。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观点应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 (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原件及函审鉴定意见原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鉴定意见填写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各函审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函审意见附后。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常年受理,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鉴定申请的科技成果,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由相应专家负责,形式审查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 市直或中央、省属在驻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直接向驻马店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 (六)检测报告; (七)查新报告; (八)效益分析报告; (九)用户使用情况报告(2家以上); (十)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十二)其它材料(论文论著、专利证书、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拟推荐为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将有关鉴定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市科技局对拟作为市级科技成果的,通知完成单位做好相关鉴定准备工作。对于不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向完成单位反馈原因。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的省级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进行最终形式审查。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鉴定形式,并通知市科技局;不同意组织鉴定的,以适当形式反馈原因。 第二十二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规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二)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任务,或者已完成开题报告、实施方案等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任务;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主持和评价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会。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完成单位应在15日内按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