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人才,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第三条 驻马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部门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驻马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3.管理制度完善,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4.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以上种子资金或孵化专项资金;5.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6家。第五条 申请组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领导重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4.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8家;5.管理规范,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较为齐全;第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5.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能力较强,产品技术水平较高,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二条: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3.经营状况良好 ,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年增长超过20%。4.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市场上市。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其认定的基本程序: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2.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3.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或认定为“驻马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组建市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认定为“驻马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第九条 为了推动孵化器建设,按照孵化器有关政策和规定,验收通过的,适当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其中,市科技局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基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分别给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各类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积极探索新的孵化模式。第十一条 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达到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年报制度,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年初,负责将辖区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连续2年运营不好、孵化不力、社会效果和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的孵化器,取消其“驻马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第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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