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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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科文〔2017〕80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驻政〔2015〕92号),指导驻马店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驻马店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30日驻马店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驻发〔2016〕2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驻政〔2015〕92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驻马店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驻马店市科技管理,是驻马店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四条  驻马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2、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或省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3、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方式。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推荐和驻马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信息校验后入库。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按照部署要求,组织专家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八条  专家库两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各单位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后进行申报。第九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退出专家库:1、违法违纪;2、开除公职或党籍;3、学术失范。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第十条  驻马店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各管理部门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3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4、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5、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6、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四条  专家库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监督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如因单位审核不力,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驻马店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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