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 河南鸿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涉嫌 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时间
20 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 五 )下午 15: 30 。
二、 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楼会议室( 816房间)。
三、 基本 案由
2020年8月21日 ,本 局 行政执法 人员 对河南鸿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曳引驱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 31104117002015020093、31104117002015020107 )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上述有效期内的电梯检验合格报告,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涉案电梯于 2018年6月6日及2018年7月24日分别进行了检验,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和2019年7月,自2019年6月至今仍未检验,当事人自2019年12月18日以来,一直将涉案电梯投入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之规定, 本局拟 责令河南鸿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叁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 本 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2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