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21-009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年03月25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21〕9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 规划(2021—2025年) 》 《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驻政〔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2.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2021—2025年)
2021年3月21日
附件1
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
(2021—2025年)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我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监督权力,着力推进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高水平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改善城市法治环境,在规划期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健全运行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加强政务公开、保持政府廉洁、提升服务水平,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一致、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整体智治、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到2025年,全市所有政府活动应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守法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数字政府、整体政府的理念和要求得到全面落实,突出事件应对法治体系健全完善并依法有效运行,持续形成具有驻马店辨识度的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本市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监督等方面力争走在全省全国前列,通过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带动法治驻马店的建设。到2025年,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平等参与、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驻马店建设的社会满意度超过90分。
(三)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坚持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与向先进城市学习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打造完善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切实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职责更加协同,政府职能得到更好发挥,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1. 全力打造整体政府。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根源上彻底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树立“公众需求为中心”的理念,全力推动政府“一张网”“一站式”的运行机制,打破上下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墙”,使各部门为了公民的利益而共同协作,提供无缝隙的服务。
2. 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命令,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强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清理标准化管理,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由“重审批”向“宽进严管”转变。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权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完善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市县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024年前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加强对新设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各类中介服务行为,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在明确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整体提升审批服务软环境。推动跨部门和跨层级资源共享,把政务公开和“放管服”改革等结合起来,审批业务数据统一交换,推行网上公开、申报、流转、审批、监督、反馈的新型办公模式,“掌上办事”政务服务事项覆盖率大于90%。通过积极的政府督查,提高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发挥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全面落实政府服务好差评制度,每年度好评率达90%以上。
3. 完善履职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照省有关权责清单的编制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政府权责清单,编制公布镇(街道)权责清单。推动权责清单动态更新、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权责清单运行效果评价,落实监督考核责任。完善权责清单考核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将部门实施权责清单的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加强清单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边界,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优化全市各层级、各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理顺市政府与政府组成部门之间的事权关系,推进各部门事权规范化,确保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5. 形成放管结合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全程监管。完善权威高效和执法严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为监管重点,基本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突出问题。依法严格明确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专业监管力度。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创新各种专业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运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健全“失信惩戒”信用联动约束机制,加大失信行为监管力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6. 加强和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化、法定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提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提供方式多元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7.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强化政府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职能,健全城市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动态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公共舆情应对措施。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优化平战结合工作方案,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普及,并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开展不同风险情景的公共卫生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动态改进工作,加强与社会面的协同和联动,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提升公民危机意识、公共卫生应急素养,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8.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设“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深化数字政府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把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在城市中各行各业,实现信息化、工业化与城镇化深度融合,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精细化和动态管理,提升我市治理成效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继续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网格化,形成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得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适时委托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人民群众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测评,总体满意度应达到80%以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激励保障政策,在待遇上向基层倾斜,稳定社区工作队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9.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坚定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法推进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和循环经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联动执法、网格化执法、移动执法等机制,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快构建行政执法、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按照国家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突出政府立规重点,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体系,以良法推进法治现代化;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发挥制度引领和推动作用。
1. 完善政府立法机制。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政府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程序,落实重大立法项目向党委报告制度: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调整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与调整、规章制定与修改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市委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落实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精细立法、精准立法,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政府立法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逐步充实政府立法工作力量,探索从法律工作者中选拔或招录立法工作者的机制,确保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与政府立法工作任务相适应。
2. 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合理配置政府立法资源,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安排年度立法项目,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指导性和实用性。重点研究凸显驻马店特色的城市升级改造、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立法,逐步搭建起完善的政府立法体系,使立法决策、立法进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相适应,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深化立法项目前评估工作,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立项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调整充实政府立法专家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听取意见渠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选取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定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
4.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发布制度,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督促纠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化水平,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完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异议申请处理程序。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未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每两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强化对行政机关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应达100%,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核率、统一发布率均应达100%。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过程中,应当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五项程序完整为原则,依法不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决策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请合法性审查。努力使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有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稳定性、操作性、可预期性,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确保行政决策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1.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五项法定程序,规范决策流程,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实行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决策一经作出,不可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健全决策的跟踪反馈机制,尤其是强化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督,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相应调整或停止执行,便于及时纠正决策偏差。
2. 创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 制定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规则,着力构建政府与人民群众对话的畅通渠道,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合法利益表达和有序政治参与的畅通渠道。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平台建设,大力拓宽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与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背景、目标设置、手段选择和法律依据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大力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上网、登报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涉及民生重大决策的听证率、民调率应当达到100%,不得发生因违法决策应答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
3.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等机构和人员的专家智囊效应和思想库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选聘、委托和管理机制,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时应当注重其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保障专家独立提供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意见,探索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适度公开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等互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凡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4. 加强合法性审查。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责,审查覆盖面应达100%。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完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会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及独立表达意见的机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5.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可溯源、可追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保存制度,依法保存决策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违反程序、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效能和公信力。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不得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形。完善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综合执法推进力度,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重点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执法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探索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完善违法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优化网格化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明确负责协调机关,除需请示上级机关的外,执法机关之间对具体案件权限争议进行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的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证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移送衔接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在市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明确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充实执法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使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履职能力,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
2.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流程,推动严格、规范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制作执法流程图。完善和强化各类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制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及证据适用规则。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深入推行执法听证程序,保障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优化科技信息手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应用,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3. 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公正执法。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等职权的裁量范围、幅度、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开。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完善和有效应用机制,实现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动态管理,使可以量化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达到全覆盖。
4.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积极推行移动执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大力推进“互联网 ”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推动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等的全过程信息化运作。以合法、规范、实用为原则,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
5.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政府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通过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发挥社会各方在加强执法监督中的作用。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执法腐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督查工作,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推进政府廉政和效能建设,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政令畅通。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合理确定督查对象和范围,严格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使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1. 明确政府督查对象及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积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2. 明确政府督查权限及方式。 明确督查机构的权限,严格执行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作出结论、结果运用、督查整改的督查程序,充分利用包括部署自查、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明查暗访、收集问题线索、调阅证据资料、统计调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见、组织听证等方式,深入督查,真实客观体现督查结果。
3. 落实政府督查责任。 依法落实督查责任,督查机构应根据需要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必要时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整改,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根据督查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的建议,针对督查结果进行必要的责任落实。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严格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基本建成对行政权力进行内部和外部制约监督的体系,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1.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预防腐败微观制度建设,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制定“两个责任”具体清单,建立廉政风险科技防控平台,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人员政务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守信行为的激励。
2.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着力构建政民互动综合管理监督大平台,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依托“12345”行政服务热线以及市长专线、市领导“微访谈”“对话民生”栏目、网络发言人平台和政务网站等资源,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用好网络问政平台,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实名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和可以公开的处理过程向社会公布。建立对实名举报人的人身保护和责任豁免制度,完善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评价应当达到基本满意以上。严格落实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报备。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加强行政应诉队伍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对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各地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司法监督,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予以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4.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定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明确监督重点,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建立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增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市场经济运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和突出问题,确定审计和监察监督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开展专项审计和执法监察。贯彻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全程介入政府决策的酝酿、讨论、决定、实施等环节,促进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同步。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5. 建立常态化行政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健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系统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推进政务公开常态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保障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加强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热点敏感问题,通过发布权威稿件、组织专家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有效开展舆论引导。
2. 提升数据的共享和服务水平。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大力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基本实现部门共享共用目标,提供面向公众的政府数据服务,推进可开放政府数据的社会化、市场化利用,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大数据在宏观调控科学化、政府治理精准化、商事服务便利化、安全保障高效化、民生服务普惠化方面的作用。建设“互联网+政务”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电子政务系统应用,按照全面推进、网上运行、权力制约、高效便民的原则,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和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电子政务平台。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政府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充分发挥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1. 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构建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多级社情民意数据库,建立群众诉求的收集、登记、处置、督办、反馈机制,形成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预警组织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发现纠纷隐患,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完善政府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的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2.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制度。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全面提高复议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建立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
3.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行政调解原则、范围、程序和相关规定,完善各职能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规程,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中的裁决功能。大力发展仲裁事业,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4.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加快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每个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分别配备1、2、3、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村居乡贤等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
5.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积极落实《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加快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完善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6.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审判活动,按照规定提交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及时履行,不得拖延。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全覆盖机制,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加快法规、规章的制定,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修改、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固化现行有效的营商环境优化措施。依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1.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政企沟通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是系统工程,政府在当好营商环境建设先行官的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助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各类协会要制定完善本行业发展的标准,帮助政府做好政策解读、招商引资、信息沟通等,协助政府部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资源配置、行业规范、降低交易成本、构建商业文化和企业家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加强社会信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信息环境。 政府应该先行示范,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用党和政府的自律与诚信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依法行政作为下一阶段政府自身建设的重点工程来抓。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监督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逐级建立政府信用考评和公示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建立终身追责制度;健全政府诚信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充分运用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等监督力量,坚决杜绝政府失信行为。
3. 提高涉企收费清理与目录清单公布工作的规范化。 定期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活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相关的行动方案以实现清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涉企收费清理活动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周期和方式方法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定期在信息公开网站中设置专门的栏目对包括行动方案、清理结果等涉企收费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布。
4. 加强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制度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提高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和资金保障,如建立起政策咨询和征求意见制度、企业参与决策分级分类制度、企业家智库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明确涉企政策的类别、征求企业家意见的方式和程序、涉企政策的后评估等内容,从而为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提供直接且实用的指导,保证相关政策措施真正落地、落实、落细,在涉企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企业所需所惑,提高涉企政策精准度和适用性。
5. 精准服务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6.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坚持竞争优先、统筹兼顾、分步实施、依法审查的基本原则,继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不断强化措施,统筹部署,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全面推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切实落实牵头部门职责和责任,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公文管理自动化流程。提高增量文件审查质量,起草政策措施要认真落实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商会行业协会意见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复核。
(十)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
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重点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局、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务员学法活动,营造公务员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并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职晋职的依据之一。
认真落实政府拟任部门领导职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能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每年适时开展一次公众满意度调查,委托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建设与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议题。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各级政府应当对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做好建设法治政府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等保障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加强法制机构设置,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数少、任务重等现实难题,充实人员力量,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真正做到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信息记录系统,完善对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的参与机制和考核制度。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决策作参谋、顾问,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 三 ) 重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与评价
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扎实做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将行政系统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科学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评价,适时修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面向社会,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的广泛监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参考。
附件2
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成市、县两级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基本形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接处警电话的良好衔接机制。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品质引领、资源聚合、共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民生改善
(三)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
创新便民服务体系,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全面拓宽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到2025年基本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区域、全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规范运行,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个调解委员会,每个县(区)设立1个人民调解中心。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50个,律师调解工作室达到30个,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4000名,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推行公共法律服务主办责任制,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推进市、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持续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拓展服务范围和层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服务“应驻尽驻”,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时查询,推广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互联网公证、在线仲裁、智慧调解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法律服务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教育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对象普法覆盖率、法治宣传村居入户率、知晓率达到90%,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村(居)普法阵地建设,实现每个县(区)有2个以上县级法治文化阵地,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有1个以上乡镇级法治文化阵地,每个村(社区)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包括法治文化室、法治广场、公园、长廊或法治宣传橱窗、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等,每个村(社区)培养5—8名骨干“法律明白人”,配备1套乡村普法教材,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应重视宣传内容的多样性、可读性,避免机械性宣传晦涩难懂的法条,避免“形式主义”。
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法治节(栏)目,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新产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群众性法治文艺活动,把法治宣传与指引群众维权结合起来,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产品、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基础法律服务。
(五)为保障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培育规模化法律服务机构等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基层农村增设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解决基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覆盖不足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2022年前实现全市司法所建设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强化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一线综合平台。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全面、有效覆盖,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达800名,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达到100%,村(居)法律顾问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法治讲座,并通过工作台账、日志和影响资料等方式,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情况,每年提供法律服务时长不少于50小时,全市村(居)法律顾问每年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处理信访问题不少于5万件(次),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由司法所进行督导考评。
(六)为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将低收入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推动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信息互通、工作对接,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
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对象覆盖至低收入群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受理老年人、残疾人的业务,对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律师代理、司法鉴定的费用进行相应减收。畅通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协调律师、法律援助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权益保障,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为退役军人提供多种途径的咨询服务,依据需求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探索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法律服务,做到法律援助全覆盖、个性化、多样化。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配齐配强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1名,每学期讲1次法治课或开展1次法治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督导,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内部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法治为青春梦想护航”法律服务行动,市县(区)各建成1个以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资源教室。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妇女维权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困难妇女法律援助工作。
三、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功能,助力法治环境全面优化
(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
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律师服务重点民营企业上市发展,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行动;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全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全市企业公司律师不少于10名,聘请法律顾问不少于30名,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律师、法律顾问人员应结合公司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具备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合理的律师、法律顾问专业配置结构;鼓励和支持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向装备制造、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贸易、生态环境等新兴领域拓展延伸,主动适应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更好发挥制度创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集成作用。
(八)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
深入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聘请法律顾问达到200名,公职律师达到60名,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按照不少于9人、7人的标准设立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覆盖面,各级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支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效预防行政纠纷。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退出机制,着眼科学分类及业务需要优化队伍组成。探索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制度,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
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比例达到100%。健全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办案机关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覆盖率达100%,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刑事案件数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70%以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80%以上,诉讼案件数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90%以上。
积极推进公证改革发展,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公证机构达到10个,公证员达到30名,根据执法单位需要,探索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公证文书质量显著提升,法院不予采信率低于万分之一。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代理,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全市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1家,全市司法鉴定公信力明显提高,有效投诉率控制在万分之八以下。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鉴定人人身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办案机关对鉴定人的评价反馈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服务经济发展
(十)为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提供法律服务
加快建设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组织全面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全面走访,开展法律体检,提高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拓展“小微企业法律维权绿色通道”、“小微企业鉴定(调解)指引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合同及股权纠纷等法律问题,减小其法律风险。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机构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或缓缴相关费用,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五、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
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形式多元化。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在医疗、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消费、婚姻家庭、旅游、环保等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培育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建立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承接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司法矫治服务工作。
(十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化能力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以12348法律服务网为核心,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达100%,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成率达100%,逐步提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接听率、群众满意率,实现网络、热线与实体平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
实体平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坚持需求导向,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机关资源,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并与网络虚拟平台实现同步联动管理。市县两级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级面积不低于200平米,县级面积不低于150平米,设置不少于5个服务窗口,中心一般应设置综合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岗位,配备3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面积不低于50平米,设置1—3个服务窗口,一般应设置综合接待、法律服务指引、人民调解岗位,配备1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村(社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面积不低于20平米,配备1名以上法律顾问。
“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深度融合,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设立相应服务坐席、监督坐席,并配备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构建统一的服务调度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任务工单管理系统,实现“后台”工作体系一体化智能运行,“前台”服务体系多终端同步推送;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协同办理,依托驻马店智慧城市、“咱的驻马店”APP等平台,实现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相关事项“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提升整体服务效能。加快实现司法行政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与政法部门办案流程互通。
(十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重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规范化、服务评价机制等建设。按照“顶层规范、统一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市、县、乡、村四级平台一体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平台运行,统一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服务内容均等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质量目标化、管理工作精细化。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实现科学动态调整。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纳入党委政府考核,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评估通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十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准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信息技术运用,创新优化服务方式,加快建成智能化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平台,以市局信息管理指挥中心为中枢,加强市局、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三级信息网络建设,统一到市局信息管理指挥中心集中管理,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多级联动、资源统一调度、远程视频会议等功能。打造全市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网上调解、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对留言咨询问题的答复时限为300分钟,社会对留言咨询解答的满意率达95%,对留言咨询问题发布的审核率达100%,对已解答问题抽取5%以上进行质检,每年向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报送案例20个。加快我市法律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一体化建设,引导各区县依托法律服务网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应用。
六、加大保障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制度保障
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力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考核、失信惩戒等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实现数据信息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共建共用。
2.充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制定修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多元化解纠纷等立法项目,加快制定配套保障政策,加大机制创新、人才流动等方面的制度供给,加强统一管理,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3.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加强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以效能为导向,制定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将普法和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并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和均等化实现程度等为重点,定期进行评估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激励、引导各地加快推进,抓好落实。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彰,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十六)加强人才保障
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增加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供给,律师达到800名,培养30名左右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领军作用的专业律师人才,进入全省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律师达到5名,全市要培育和发展5个以上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培育在全省具有较强影响力、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1至2个,全市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达到1.5万件,民事诉讼代理达到8000件,行政诉讼代理达到60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达到3000件,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达到1400家。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持续发展。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根据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达到180名,其中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达到80名,为有需求的城乡居民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00件,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200件,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事项10000件(次)。健全法律服务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与境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建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加快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每个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分别配备1、2、3、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用、管理、使用和考核,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十七)落实经费保障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业务和案件补贴、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必需经费,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正常运行,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促进服务供给的常态化、可持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争取将更多的项目纳入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对做出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表彰。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移动端和APP等建设运营的专项经费保障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细化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建立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对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捐赠支出,按规定落实好税前扣除政策。
3.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优化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确保落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标准,改善司法所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司法所年公用和办公经费均不低于2万元,至少配备1台执法执勤车辆(或每人配备1辆电动自行车),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一线综合平台。
(十八)建立应急保障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按照“覆盖基层、全域受理、就近服务”的要求,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分级分类供给模式。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组建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充实应急应对后备力量,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并根据服务急需程度和社会关切重点及时调整服务形式、充实服务内容。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我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统一组织、协调、督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税务、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整体推进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工作。
(二十一)抓好任务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聚焦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和责任分工,集中力量推动工作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完成相关项目。完善评估考核制度,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指导,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改进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并把有关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督导检查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对活动不开展、要求不落实、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市司法局要定期会同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梳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编制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