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1-01351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1〕14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驻政办〔202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1〕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对应省政府明确取消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含直接取消3项、取消许可改为备案1项);对应省政府明确下放审批层级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审批。对承接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制定承接措施,明确承办科室、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内容,确保审批工作无缝衔接。取消、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在河南政务服务网更新办事指南。对承接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规定编制行使权力流程图,完成人员培训,及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切实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与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驻马店市取消、承接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1年4月23日

附件

驻马店市取消、承接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调整类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

改为备案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市商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接

承接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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