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驻马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1-02122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驻马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1〕27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驻马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5日

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驻马店市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驻马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驻马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住建、生态环境、城管、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城市绿线划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绿线的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各类绿线:现状绿线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范围、规模,应标注绿地名称;规划绿线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控制范围、规模,可标注绿地名称、土地使用现状,绿线定位应明确绿地边界线的主要拐点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并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绿线划定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绿线的调整、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应设立现状绿线永久公示牌,并设立界桩或界碑。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公园绿地设计规范》《驻马店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范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范围审查审批,并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绿线划定的内容予以核实,核实结果并入规划核实手续一同办理。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减少部分,保证绿地面积不减;涉及到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驻马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驻马店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彰显天中驿城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水域蓝线划定,市水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园林、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完整性、协调性,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

(二)强制性原则。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态性原则。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编制法定图册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第七条划定要求

(一)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对远期需要调整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

(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蓝线审批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蓝线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水系与水体保护、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交通、农业、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蓝线的统一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河道防洪、水毁修复工程除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和城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划分,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蓝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解读:《驻马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驻马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