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 泌阳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涉嫌 销售不合格石油气及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 1 年 9 月 30 日(星期 四 )下午 15: 20 。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经调查, 当事人 涉嫌 销售不合格石油气及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之规定,本局拟责令泌阳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合计拾万肆仟壹佰玖拾捌点零贰 元。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