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22-037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年12月21日 |
名 称: | 关于支持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关于支持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优化驻马店外贸业务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快外贸企业集聚发展,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驻政办〔2022〕68号),结合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大中小型客户全覆盖”的原则,制定支持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贸产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驻马店市财政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1:1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的资金。执行期限为2023年—2025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为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园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四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确认依据。 进出口额奖补以当月“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E贸易系统申报的数据为准,物流奖补以运输企业签发的提单和驻马店保税园区入出区卡口集装箱数据为准。
第六条 奖补标准
1.进出口额奖补
对通过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园区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企业,按照月度实际进出口额进行奖补,进出口额奖补标准为不超过3分/美元(3分为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物流奖补
对通过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进出的集装箱进行奖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集装箱标准40GP,货值不低于20万元/柜,按1000元/柜给予支持。
(2)集装箱标准20GP,货值不低于10万元/柜,按600元/柜给予支持。
3.外综服平台招商奖补
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作为驻马店外综服平台企业,是驻马店对外开放的桥头堡,肩负着驻马店外贸业务回流和外贸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历史使命,为确保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给予外综服平台企业200万元/年的专项招商奖补。2023年-2025年,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招商外贸客户不低于100家,进出口额指标分别不低于20亿元、30亿元、50亿元,按照季度对外综服平台进行招商奖补,奖补标准为季度进出口额完成比例。
4.突出贡献奖励
在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园区内当年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补规范
1.进出口额奖补和物流奖补二者不可同时申请,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奖补方式进行申请。
2.突出贡献奖励根据企业的进出口额贡献值,年终统算后进行排名,根据前三名排名分别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进出口额奖补申报材料
符合奖补政策的企业提报并加盖公章的《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
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企业申报,提报并加盖公章《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进出口额数据以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向河南电子口岸和E贸易系统申报数据为准。
2.物流奖补申报材料
符合奖补政策的企业提报并加盖公章的《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当月运输企业签发的提单。
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企业申报,提报并加盖公章《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物流奖补以运输企业签发的提单与驻马店保税园区入出区卡口集装箱数据比对一致的数据为准。
3. 外综服平台招商奖补申报材料
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作为驻马店外综服平台企业,提报并加盖公章《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申请表》,进出口额数据以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向河南电子口岸和E贸易系统申报数据为准,每季度月初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年底统一核算时提供招商客户签约名单。
4. 突出贡献奖补申报材料
符合奖补政策的企业提报并加盖公章的《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
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企业申报,提报并加盖公章《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集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进出口额数据以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向河南电子口岸和E贸易系统申报数据为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驻马店市财政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拨付比例为1:1,各500万元。当年1月31日前,由驻马店市财政将500万元奖补资金拨付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账户,每月奖补资金由申报主体企业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统一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第十条 拨付流程
奖补资金采取月度兑付方式,以每月15日作为上个月的结算基准日。企业须持申报数据凭证向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双方在完成账单核定后,由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申报主体企业统一向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奖补资金。经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奖补资金后,由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向园区企业兑付。
具体流程如下:
1.由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申报主体企业,次月8日前向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招商处提交申报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招商处受理申报材料后2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初审意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终审意见,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报主体企业。
3.奖补资金拨付后,由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数据,5个工作日内,按照奖补政策标准对企业进行奖补资金兑付。
4.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由申报主体企业每半年度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监督。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同级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四)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对违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