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 福建申花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 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条件案 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 2 年 3 月 31 日(星期 五 ) 上午 9 : 00 。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15,211,332. 68元;
二、罚款 15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