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23-01545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23〕20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的 通知

驻政〔202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驻马店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建设、服务、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快递业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工作的领导,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邮政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快递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和快递基础性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支持、鼓励和引导邮政业发展,推进邮政快递服务体系建设,在邮政快递园区建设、绿色投入、科技应用、提升末端服务能力等方面可以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延伸乡镇农村网点,健全农村服务网络。

第六条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邮政、快递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园区建设统筹安排快递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科学合理设置区域邮件、快件的集中处理场所和乡镇收投、配送网络站点,引导辖区邮政快递的规模化、集中化发展。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住宅小区改造、增配智能信报箱。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商务中心、机关单位等场所为邮件、快件的投放提供固定场所或为设置智能快件箱提供便利。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邮政快递专用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和外观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和邮政快递工作需要规定停车位,依法保障邮政快递专用车辆临时停靠需求。

第十条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决定、命令,应当保障邮政快递服务车辆通行。

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运送快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协助邮政快递企业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对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邮政快递企业及时驳载邮政快件。

第十一条县(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确保寄递服务安全。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应急、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安全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收寄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并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规范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一机两人”的原则,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第十五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损失赔偿办法、投诉处理办法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鼓励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礼貌用语、文明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加大对分拣作业场地设施设备的投入,规范操作,提高分拣效率,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可能造成邮件、快件损毁的方式野蛮分拣邮件、快件。

第十七条邮政、快递企业按照服务标准开展投递服务,对将邮件、快件投递至服务站或智能快递柜等末端设施的,应提前与用户协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投递至服务站或智能快递柜等末端设施,并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用户取件地点。

邮件、快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不得以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投递。

生鲜产品、贵重物品不得以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组织开展邮政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驿站,实现互帮互助,免费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充电等服务。

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加大对绿色快递相关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

第二十一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邮政、快递企业应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替换,加大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的投入,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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