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3-01615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3〕27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驻政办〔202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日

驻马店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牢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严把准入、执法、督察问责“三个关口”,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驻马店。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浓度低于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3%以下;国省控断面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2.86%,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驻马店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重点任务

全面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突出抓好“十大行动”。

(一)城市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

1.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坚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推进我市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2023年,我市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进入前110名,2024年进入前105名,2025年力争进入前100名。巩固空气质量二级达标成果,泌阳县、平舆县持续稳定达标。到2025年,新蔡县、汝南县、西平县、确山县力争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达标,驿城区、开发区综合指数持续保持全省先进位次,其他县区综合指数提升5至10个位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交通运输清洁行动

2.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制定新能源汽车替代激励政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 加快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洪汝河复航建设,实现通航货物水路运输。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食品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推进大宗货物“铁路干线 新能源重卡接驳”运输方式,不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到就近的铁路货场或具备铁路专用线条件的物流园区、物流集散地进行货物运输。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21年增加350万吨,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火电、化工、煤炭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武汉铁路局驻马店车务段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以乡镇、学校、医院、新型农村社区为重点,研究开展整县(区)屋顶光伏发电开发工作。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490万千瓦。(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严控煤炭消费增长。 持续优化调整存量煤电布局和装机结构,在保障电力、热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有序关停退出30万千瓦以下煤电落后产能(含自备电厂)。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产能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占比降至55%以下。持续推进集中供暖建设,提升现有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到2025年,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工业行业升级改造行动

7.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巩固全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2025年9月底前完成水泥企业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扩建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强砖瓦、玻璃、陶瓷、岩矿棉、铸造、煤化工、生物质锅炉、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控制,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进氨排放治理,有效减少氨逃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按照驻马店市产业集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要求,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分类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制定“一园一策”绿色化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工艺、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到2025年,力争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持续开展落后产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落后产能“动态清零”。严把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强化工业企业常态化帮扶。 持续落实工业企业常态化监管六项机制。加强涉气企业管理,落实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监管、门禁系统等平台,常态化开展数据分析,建立企业污染问题“发现-核查-整改-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和帮扶指导,落实污染天气各项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参与)

(五)黑臭水体消除行动

11.推进黑臭水体治理。 把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坚决遏制返黑返臭。加快城乡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采取截源控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25年,县城建成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提升城乡污水处理成效。 推进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和专项债支持力度,2023年年底前乡镇政府驻地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持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新区新城、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区域的污水处理能力。开展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错接混接破损改造,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制定整改计划,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加快推动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到2025年,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县区建成区力争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占比达到90%以上。(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

13.持续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创建。 按照“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标准,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开展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80%入河排污口溯源及4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溯源及8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按照省要求,完成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建设任务。(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 加快推进练江河、文殊河、小青河、慎水河、李秀河、谢湖沟等污染相对较重河流及不能稳定达标河流断面的治理,编制完善“一河一策”整治方案,统筹推进农业面源、工业、城乡生活污染防治,谋划实施一批水源涵养、湿地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缓冲带建设、水系连通和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持续提升流域水生态功能。到2023年年底,完成湿地恢(修)复或新增180亩。2025年,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5.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 加强生产矿山综合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查只开采不治理、非法采矿问题,坚决遏制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西部山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到2025年,完成1.54万亩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涉矿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行动

16.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水利局、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7.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科学划定、调整、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规范保护区勘界备案,完善标识标牌设立。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动态清零行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推进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体委、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农业绿色发展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18.加强农业节水和面源污染防治。 以15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推广节水技术,完善节水措施,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水资源利用率。集约利用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种养循环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9.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科学选择改厕模式,强化后期管护,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村庄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制度,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构建“县级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治理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20.抓好突出问题整改。 强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等反馈问题整改,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 建立完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整改闭环工作机制,以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和数据造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四水四定”落实不严格、“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矿山生态破坏、侵占文物古迹等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杜绝问题反复出现。(市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22.全面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实施全市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实现全市156个乡镇空气站六因子监测全覆盖。推动涉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监测监控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3.持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深化垂直改革,推动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发挥更大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队伍建设,纵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继市本级和泌阳分局2022年率先达标后,2023年年底前完成5个以上达标,剩余需在2024年年底前全部实现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4.巩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健全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跨省、市、县流域环境应急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动态更新联防联控信息,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流域上下游联合应急演练。(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成立工作专班,专班负责、专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合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应工作专班,细化制定相关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根据《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研究制定我市相应贯彻文件,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亲自推动,现场解决问题,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要加强监督问效,将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保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司法联动、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完善政策制度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教育、培训和驻马店实践理论研究。支持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繁荣生态文学。强化新媒体运用,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通过政策宣讲、科学普及、能力培养,广泛发动群众,推动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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