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实现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推动健康城市建设,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创造卫生、健康、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制定了《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实现我市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的机制保障。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同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11项必备条件”中也明确提出卫生城市要有“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实现卫生城市的常态化管理,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强化机制入手,建立并完善各项长效监督和管理机制,将我们的工作从以往突击式、运动式管理转到经常性管理、制度化管理上来,把爱国卫生和卫生城市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综合的、法定的常态化工作来抓,促进城市卫生管理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卫生城市管理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市面临最大的历史机遇,做好卫生城市管理,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城市知名度。截止2017年6月,全国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达到276个,其中半数以上的城市在创建成功后制定了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我省郑州、南阳、漯河、安阳、开封等城市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将卫生城市的管理目标、任务、经费、制度、奖惩等进行了明确和具体要求,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探索了一条成功之路。

三、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全爱卫发〔2021〕6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文件等。

四、起草经过

为确保《办法》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我委起草了《驻马店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以公函形式向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司法局等46家单位征求《驻马店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46家单位通过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了反馈,市司法局等44家单位无意见,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2家单位提出3条修改意见,所提出的3条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市政府审议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交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针对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我委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作目标、职责任务、管理机制、评比奖惩、保障机制、附则七个部分共24条,即贯彻了中央和省里的相关文件精神,又结合了驻马店市实际情况,突出其针对性。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意义,明确了适用范围,强调了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明确了通过长效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人居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化水平。

第三部分为职责任务。明确了组织机构,细化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本辖区、本行业的目标任务,开展本辖区、本行业的卫生城市(乡镇)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四部分为管理机制。市政府将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难点,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部分为评比奖惩。明确了检查评比要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部分为保障机制。明确指出市、区两级政府要将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

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是对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本县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实施,不断巩固我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创建质量,提升城市建设层次和品味,吸引和聚集人才,推动驻马店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关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