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4-00727 | 成文日期: | 2024年6月8日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8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4〕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
驻政办〔2024〕14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力度简政放权、利企便民,增强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营造开发区高效、法治、便利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放权赋能至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2023〕13号)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放权赋能市级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着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自然资源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放权事项
1.土地管理类
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类
委托驿城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征地前期工作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
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照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委托驿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②土地出让类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和配合落实土地出让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48号)的要求,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省政府公布范围)涉及土地出让权相关业务(划拨类除外)全部按照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驿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心城区内工业用地涉及土地出让权相关业务全部按照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驿城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程序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2.规划管理类
①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省政府公布范围)规划条件出具职权下放
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省政府公布范围)涉及的各类用地规划条件(划拨类除外)出具全部按照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
②中心城区内工业类项目规划审批事项放权赋能
中心城区内工业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建设工程验线职权全部按各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中心城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职权全部按各区实际管辖范围分别委托至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放权方式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属于市政府审批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所涉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核权同步放权赋能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对属于省级以上(含)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在属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见章盖章”后上报审批。对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直接交办方式下放。
对由政府放权赋能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需与承接方签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协议书》。
(三)提升效能和强化监管并重
各承接单位和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事项办理全市统一标准,明确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等。承接单位要按照标准化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承接、行使放权赋能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或更改办理要求,规范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强化组织保障 落实工作责任
放权赋能市级自然资源审批和管理事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承接单位和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承接工作。各区要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为有效承接放权赋能事项、科学依法履职创造必要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抓紧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掌握放权赋能事项的法律依据、行使方式、办理流程等,确保改革放权“放而不乱”。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放权赋能事项的办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放权赋能过程中产生过错或管理不当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府部门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一览表
2.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协议书
2024年6月8日
附件1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一览表
序号 | 事项 类别 | 市局业务部门 | 实施放权赋能清单事项名称 | 下放范围 | 承接单位 | 下放形式 | |||
直接 下放 | 委托 行使 | ||||||||
1 | 事务性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用途管制科) | 土地管理类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辖区内的征地前期工作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 | 驿城区政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管辖范围 | 驿城区政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 |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直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 驻马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省政府公布的开发区四至边界内)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
驻马店经济技术 开发区 (省政府公布的开发区四至边界内) | 驿城区政府 (去除农产园部分) |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农产园部分) | |||||||||
2 | 管理 权限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所有者权益科) | 土地管理类 | 土地 出让 | 土地出让权限 (省政府公布的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出让类用地) | 驻马店经济技术 开发区 | 驿城区政府 (去除农产园部分) | √ |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农产园部分) | |||||||||
驻马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
工业用地 (省政府公布的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外工业用地) | 省政府公布的 市本级开发区四至 边界外 | 驿城区政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
3 | 管理 权限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空间规划局) | 规划 管理类 | 规划条件出具 (省政府公布的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各类用地规划条件(划拨类除外)) | 驻马店经济技术 开发区 | 驿城区政府 (去除农产园部分) | √ |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农产园部分) | |||||||||
驻马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
4 | 管理 权限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空间规划局) | 规划 管理类 | 工业 项目 | 规划条件出具(省政府公布的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外工业用地) | 中心城区内 工业项目 | 各区政府(管委会) | √ | |
5 | 行政 确认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行政审批服务科、建筑规划管理科) | 建设工程验线 | ||||||
6 | 行政 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 ||||||
7 | |||||||||
8 | 行政 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附件2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权赋能工作
协 议 书
赋权方:
法定代表人:
承接方:
法定代表人: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2023〕13号)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放权赋能一批市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着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自然资源体系。
一、放权赋能依据
(一)《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2023〕13号)。
(二)《中共河南省委编办、河南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编办〔2023〕172号)。
(三)《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动和配合落实土地出让领域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四)《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要求建立县(市)及开发区建设用地审批直报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6号》)
二、放权赋能内容
事项 类别 | 实施放权赋能清单 事项名称 | 下放范围 | 承接单位 | 下放形式 | |||
直接 下放 | 委托行使 | ||||||
事 务 性 | 土地管理类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辖区内的征地前期工作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 | 驿城区政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管辖范围 | 驿城区政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直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 驻马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省政府公布的开发区四至边界内) |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驻马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政府公布的开发区四至边界内) | 驿城区政府 (去除农产园部分) |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产园部分) | |||||||
管 理 权 限 | 土地出让 | 土地使用权出让 (省政府公布的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内出让类用地) | 驻马店经济技术 开发区 | 驿城区政府 (去除农产园部分) | √ |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产园部分) | |||||||
驻马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工业用地 (省政府公布的两个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外) | 省政府公布的市本级开发区四至边界外 | 驿城区政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三、责任划分
(一)赋权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承接方在放权赋能范围内行使权限;
2.赋权方为承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流程图、表格、文本。
(二)承接方责任
1.主动接受赋权方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
2.对下放事项,由承接方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对委托事项,由委托人(赋权方)承担受委托部门(承接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人(赋权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门(承接方)追责。受委托部门(承接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门(承接方)自行承担。
3.承接方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权限,由承接方直接制定出让方案、委托出让交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供后监管,不得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其他单位行使。
4.承接方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权限,必须严格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承接方擅自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由承接方承担。
四、赋权期限
协议签订之日开始,有效期3年。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赋权方和承接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至市委编办备案。
赋权单位: 承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