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驻马店市中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上午9:00。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2026年1月13日,我局对驻马店市中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1台“红蓝光治疗仪”、1台“负压吸引器”、1台“空气波压力循环治疗仪”、1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共4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经审批,对上述4台医疗器械原地查封,货值金额共计11.75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驻马店市中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共4台;
2.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58.75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