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参照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水泥等17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2026年4月28日
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Kg) | 检验样品数量(Kg) | 备用样品数量(Kg) |
| 1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20 | 10 | 10 |
| 2 | 砌筑水泥 | 20 | 10 | 10 |
2.检验依据
表2 通用硅酸盐水泥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三氧化硫 | GB/T176-2017/6.5 GB/T176-2025/6.5 | |
| 2 | 烧失量 | GB/T176-2017/6.3 GB/T176-2025/6.3 |
| 3 | GB/T176-2017/6.13 | |
| 4 | 凝结时间 | GB/T1346-2024/10 |
| 5 | 安定性 | GB/T1346-2024/11或12 |
| 6 | 强度 | GB/T17671-2021 GB/T2419-2005 |
| 7 | 细度 | GB/T1345- 2005/4.1 |
表2 砌筑水泥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三氧化硫 | GB/T176-2017/6.5 |
| 2 | 氯离子 | GB/T176-2017/6.13 |
| 3 | 凝结时间 | GB/T1346-2024/10 |
| 4 | 安定性 | GB/T1346-2024/11或12 |
| 5 | 强度 | GB/T17671-2021 GB/T2419-2005 |
| 6 | 细度 | GB/T1345-2005/4.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75-2023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3183-2017 《砌筑水泥》
GB/T3183-2025 《砌筑水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2.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当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驻马店市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复肥分别按照产品单元进行合并样品的采取。
复合肥料合并样品量不少于3kg,掺混肥料合并样品总量不少于6kg,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总量不少于3kg。然后再缩分成三份,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或一次性密封袋中。1瓶(袋)作为检验样品,另2瓶(袋)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总氮(N) | GB/T8572-2010、GB/T22923-2008/3 | |
| 2 | 有效磷(P 2 O 5 ) | GB/T15063-2020/附录A GB/T8573-2017 |
| 3 | 氧化钾(K 2 O) | GB/T8574-2024 |
| 4 | 总养分(N P 2 O 5 K 2 O) | GB/T15063-2020 |
| 5 | 氯离子 | GB/T24890-2010 |
| 6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GB/T 15063-2020/附录A GB/T8573-2017 |
| 7 | 硝态氮 | GB/T 3597-2002、NY/T 1116-2014 |
| a包装容器标明“含氯(高氯)”时,不做检验和判定。 b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时,检验此项目。 |
表2 掺混肥料(BB肥)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总氮(N) | GB/T 8572-2010、GB/T22923-2008/3 |
| 2 | 有效磷(P 2 O 5 ) | GB/T8573-2017 |
| 3 | 氧化钾(K 2 O) | GB/T 8574-2024 |
| 4 | 总养分(N P 2 O 5 K 2 O) | GB/T 21633-2020 |
| 5 | 氯离子 | GB/T 24890-2010 |
| 6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GB/T 15063-2020/附录A GB/T8573-2017 |
| a包装容器标明“含氯(高氯)”时,不做检验和判定。 |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总氮(N)含量 | GB/T 17767.1-2008 |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P 2 O 5 )含量 | GB/T 15063-2020/附录A GB/T8573-2017 |
| 3 | 总氧化钾(K 2 O)含量 | GB/T 17767.3-2010 |
| 4 | 总养分(N P 2 O 5 K 2 O)含量 | GB/T 18877-2020 |
| 5 | 有机质含量 | GB/T 18877-2020 |
| 6 | 酸碱度(pH值) | GB/T 18877-2020 |
| 7 | 氯离子含量 | NY/T 1117-2010、GB/T 18877-202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复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kg) | 检验样品数量(kg) | 备用样品数量(kg) |
| 1 | 有机肥料 | 1 | 1.0 | 1.0 |
2.检验依据
表2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标准 |
| 1 | 外观 | NY /T525-20214.2.1 |
| 2 | 总氮 | NY/T 525-2021附录D.1 |
| 3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NY/T 525-2021附录D.2 |
| 4 | 氧化钾 | NY/T 525-2021附录D.3 |
| 5 | 总养分 | NY/T 525-2021附录D |
| 6 | 有机质 | NY/T 525-2021附录C |
| 7 | 水分(鲜样) | GB/T 8576-2010 |
| 8 | 酸碱度(pH) | NY/T 525-2021附录E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氮肥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kg) | 检验样品数量(kg) | 备用样品数量(kg) |
| 1 | 氮肥 | 1 | 0.5 | 0.5 |
2.检验依据
表2 尿素检验项目
| 序号 | 项目 | 检验依据 |
| 1 | 总氮 | GB/T 2441.1-2008 |
| 2 | 水分 | GB/T 2441.3-2010 |
表3 氯化铵检验项目
| 序号 | 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氯化铵(氮含量) | GB/T 2946-2018附录A、附录B |
| 2 | 水分 | GB/T 8577-2010;GB/T 2946-2018 附录C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440-2017 《尿素》
GB/T 2946- 2018 《氯化铵》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氮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氮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 1 | 包装规格<2kg(L) | 不少于2kg(L)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 | 4 | 2 |
| 2 | 包装规格≥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 | 2 | 1 |
| 3 | 包装规格≥10kg(L)的大包装 | 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 | 2 | 1 |
2.检验依据
表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总有效物含量 | GB/T 9985-2022/5.5 |
| 2 | 外观、气味、稳定性 | GB/T 9985-2022/5.4 |
| 3 | pH(25℃,1%溶液) | GB/T 9985-2022/5.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9985-2022 《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块) | 检验样品数量(块) | 备用样品数量(块) |
| 1 | 民用型煤 | 12 | 6 | 6 |
2.检验依据
表2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发热量 | GB/T213-2008 |
| 2 | 全硫 | GB/T214-2007 |
| 3 | 挥发分 | GB/T212-2008/5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驻马店市塑料购物袋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本细则不适用于淀粉基塑料购物袋、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1.抽样方法
以 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个) | 检验样品数量(个) | 备用样品数量(个) |
| 1 | 塑料购物袋 | 30×2 | 30 | 30 |
2.检验依据
表2 塑料购物袋产品
| 序号 | 项 目 | 检验方法 |
| 厚度及厚度偏差 | GB/T21661-2025 6.5 | |
| 2 | 跌落试验 | GB/T21661-2025 6.8.2 |
| 3 | 漏水性 | GB/T21661-2025 6.8.3 |
| 4 | 封合强度 | QB/T 2358-1998 |
| 5 | 落镖冲击 | GB/T 9639.1-2008 |
| 6 | 感官 | GB/T 21661-2025 6.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25 塑料购物袋
现 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复合膜、袋)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包装用复合膜、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 2 ×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从每卷膜各抽取2.5m 2 ×3,平均分为3份,其中1份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从3箱中分别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3作为检验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分别从3箱中抽取30个×3(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3份,其中30个×3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包装用复合膜、袋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外观 | 依据产品标准要求 |
| 2 | 剥离力 | GB/T8808-1988 |
| 3 | 热合强度 | QB/T2358-1998 |
| 4 | 拉断力 | GB/T1040.3-2006 |
| 5 | 直角撕裂力 | QB/T1130-1991 |
| 6 | 抗摆锤冲击能 | GB/T8809-2015 |
| 7 | 水蒸气透过量 | GB/T1037-2021 |
| 8 | 氧气透过量 | GB/T1038.1-2022 |
| 9 | 袋的耐压性能(仅对袋) | GB/T10004-2008/6.6.8 |
| 10 | 袋的跌落性能(仅对袋) | GB/T10004-2008/6.6.9 |
| 11 | 耐热性 | GB/T10004-2008/6.6.11 |
| 12 | 表面电阻 | GB/T31838.2-2019 |
| 13 | 溶剂残留量 | GB/T10004-2008 |
| 备注:1.依据抽查产品标准,标准中规定有以上项目的可检测,否则不检测。具体标准按照企业在用标准执行。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 2 ,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从3箱中抽取6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保鲜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外观 | 依据产品标准要求 |
| 2 | 厚度偏差 | GB/T6672-2001 |
| 3 | 宽度偏差 | GB/T6673-2001 |
| 4 | 拉伸强度(纵、横) | GB/T1040.3-2006 |
| 5 | 断裂标称应变 | GB/T1040.3-2006 |
| 6 | 落镖冲击 | GB/T9639.1-2008 |
| 7 | 卫生指标 | GB 4806.7-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原则
3.1依据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一次性餐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一次性餐具产品专项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塑料一次性餐具 抽取样品数量
| 序号 | 明示标准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 1 | GB/T18006.1-2009 | 一次性塑料餐具 | 40个×3(每份单独包装) |
| 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 | 一次性塑料餐具 | 40个×3(每份单独包装) |
| 流通领域抽样:试样大小不一,数量可适当调整,满足检验和备样需要数量即可 |
注:执行GB/T18006.1-2009标准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产品每种样品抽样数量为120个,样品分三份独立包装,二份样品分别40个/份(其中一份用于微生物检测),一份样品40个(备用样品)。(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120个,备样不少于40个,避免打开原包装。)
表2:一次性餐饮具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张/只/支) | 检验样品数量(张/只/支) | 备用样品数量(张/只/支) |
| 1 | 纸杯 | 100 | 50 | 50 |
| 2 | 纸餐盒 | 70 | 50 | 20 |
2.检验依据
表3: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外观 | GB/T 18006.1-2009/6.2 | |
| 2 | 异嗅 | GB/T 18006.1-2009/6.1 |
| 3 | 结构 | GB/T 18006.1-2009/6.2 |
| 4 | 容积偏差 | GB/T 18006.1-2009/6.3 |
| 5 | 耐温性能 | GB/T 18006.1-2009/6.4 |
| 6 | 漏水性 | GB/T 18006.1-2009/6.5 |
| 7 | 负重性能 | GB/T 18006.1-2009/6.6 |
表:4 :纸杯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感官指标 | GB/T 27590-2022 6.2 |
| 2 | 容量偏差 | GB/T 27590-2022 6.3 |
| 3 | 渗漏性能 | GB/T 27590-2022 6.4.1 |
表3:纸餐盒(纸碗)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容量偏差 | GB/T 27591-2025 6.14 |
| 2 | 负重性能 | GB/T 27591-2025 6.4 |
| 3 | 漏水性 | GB/T 27591-2025 6.10 |
| 4 | 耐温性能 | GB/T 27591-2025 6.11 |
| 5 | 外观质量 | GB/T 27591-2025 6.14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表2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通用技术要求
GB/T 27590-2022纸杯
GB/T 27591-2025纸餐具(纸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一次性餐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一次性餐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洗衣粉、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洗衣粉、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专项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洗衣粉(无/含磷型)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外观 | GB/T 13171.2-2022 |
| 2 | 总活性物质量分数 | GB/T 13173- 2021/7 |
| 3 | 总五氧化二磷质量分数 | GB/T 13173-2021/6 |
| 4 | pH(0.1%溶液,25℃) | GB/T 6368- 2008 |
表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外观 | QB/T 1224-2012/6.1 |
| 2 | 气味 | QB/T 1224-2012/6.2 |
| 3 | 稳定性 | QB/T 1224-2012/6.3 |
| 4 | 总活性物 | GB/T 13173-2021/7 |
| 5 | pH(25℃,1%水溶液) | GB/T 6368-2008 |
| 6 | 总五氧化二磷 | GB/T 13173-202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13171.2-2022 《洗衣粉(无磷型)》
GB/T13171.1-2022 《洗衣粉(含磷型)》
QB/T1224-201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洗衣粉、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洗衣粉、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取样按照GB29518附录I取样,取样的前提是样品在分析前没有受到任何的污染。抽取2L。分装在2个塑料瓶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以 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 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
| 序号 | 产品品种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 1 | 尿素水溶液 | 不少于2L独立包装样品2份 | 1 | 1 |
2.检验依据
表2 尿素水溶液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 GB29518-2013附录A |
| 2 | 折光率 20 n D | GB/T614-202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者的销售门店或仓库内抽取样品。所抽样品为同一材质、同一工艺、同一批次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取样方法按GB/T3186进行,所取样品不少于2kg或完成规定实验所需的3~4倍,然后把样品混合缩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2.检验依据
建筑室内用腻子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流通 领域 | 备注 |
| 1 | 在容器中状态 | JG/T298-2010 | * | / |
| 2 | 低温贮存稳定性 | GB/T9268-2008 A法 | * | 粉状不做 |
| 3 | 施工性 | JG/T298-2010 | * | / |
| 4 | 干燥时间 (表干) | GB/T1728-1979乙法 | * | / |
| 5 | 打磨性 | JG/T298-2010 | * | / |
| 6 | 耐水性 | GB/T1733-1993 | * | 一般型不做 |
| 7 | PH值 | JG/T298-2010 | * | / |
| 8 | 有害物质限量 | GB 18582-2008 | * | 只做甲醛(如果样品标识为GB18582-2020则以新标检验其它均按GB18582-2008检验 |
建筑外墙用腻子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流通 领域 | 备注 |
| 1 | 在容器中状态 | JG/T157-2009 | * | / |
| 2 | 施工性 | JG/T157-2009 | * | / |
| 3 | 干燥时间 (表干) | GB/T1728-2020乙法 | * | / |
| 4 | 打磨性 | JG/T157-2009 | * | 弹性不做 |
| 5 | 吸水量 | JG/T157-2009 | * | / |
| 6 | 耐碱性(48h) | GB/T9265-2009 | * | / |
| 7 | 耐水性(96h) | GB/T1733-1993 | * | / |
| 8 | 低温贮存稳定性 | GB/T9268-2008 A法 | *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JG/T298-2010 《建筑室内用腻子》
JG/T157-2009 《建筑外墙用腻子》
GB/T9268-2008 《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
GB/T1728-1979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 18582-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钢质防护门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钢质防护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以樘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樘,1樘封存,1樘送检。
2.检验依据
钢质防护门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流通领域 | 备注 |
| 1 | 精度 | QB/T1136-1991 | / |
|
| 2 | 灵活度 | QB/T1136-1991 | / |
|
| 3 | 耐冲击性 | QB/T1136-1991 | / |
|
| 4 | 撬窃试验 | QB/T1136-1991 | / |
|
| 5 | 五金配件安全性 | QB/T1136-1991 | / |
|
| 6 | 表面质量 | QB/T1136-1991 |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1136-1991 《钢质防护门》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钢质防护门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钢质防护门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
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企业成品库或销售者的销售门店(或仓库)待销产品中抽取。所抽样品为同一材质、同一工艺、同一批次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取样方法按GB/T3186进行,所取样品不少于2kg或完成规定实验所需的3~4倍,然后把样品混合缩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2.检验依据
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流通领 域 | 备注 |
| 1 | 在容器中状态 | GB/T1727-2021 | * |
|
| 2 | 施工性 | GB/T9755-2024 | * | |
| 3 | 低温稳定性 | GB/T9268-2008 A法 | * | |
| 4 | 低温成膜性 | GB/T1728-2020乙法 | * | |
| 5 | 涂膜外观 | GB/T1727-2021 | * | |
| 6 | 干燥时间 | GB/T1728-2020乙法 | * | |
| 7 | 耐碱性 | GB/T9265-2009 | * | |
| 8 | 耐水性 | GB/T 30648.2-2015 | * | |
| 9 | 对比率 | GB/T23981.1-2019 | * | |
| 10 | 内墙面漆耐洗刷性 | GB/T9266-2009 | * | |
| 11 | 外墙面漆耐洗刷性 | GB/T9755-2024 | * | |
| 12 | 涂层耐温变性 | JG/T25-2017 | * | |
| 13 | 有害物质限量 (只做甲醛) | GB 18582-2020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9755-2024 《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
GB/T1727-2021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T1728-2020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9265-2009 《建筑涂料 涂层耐碱性的测定》
GB/T9266-2009 《建筑涂料 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
GB/23981.1-2019 《色漆和清漆 遮盖力的测定 第1部分:白色和浅色漆对比率的测定》
JC/T25-2017 《建筑涂料涂层耐温变性试验方法》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瓦楞纸箱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瓦楞纸箱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同时交付的检验合格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流通领域 | 备注 |
| 1 | 外观 | GB/T 6543-2025 | / |
|
| 2 | 尺寸与偏差 | GB/T 6543-2025 | / |
|
| 3 | 方正度 | GB/T 6543-2025 | / |
|
| 4 | 箱角漏洞 | GB/T 6543-2025 | / |
|
| 5 | 钉接 | GB/T 6543-2025 | / |
|
| 6 | 搭接舌宽度 | GB/T 6543-2025 | / |
|
| 7 | 粘接强度 | GB/T 6543-2025 | / |
|
| 8 | 摇盖耐折 | GB/T 6543-2025 | / |
|
| 9 | 耐破强度 | GB/T6545-1998 | / |
|
| 10 | 边压强度 | GB/T6546-2021 | / |
|
| 11 | 厚度 | GB/T6547-1998 | / |
|
| 12 | 粘合强度 | GB/T6548-2011 | / |
|
| 13 | 印刷质量 | GB/T17497.3-20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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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空箱抗压强度 | GB/T4857.4-2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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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含水率 | GB/T6543-2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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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6543-2025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47-1998 《瓦楞纸板厚度的测定法》
GB/T 6545-1998 《瓦楞纸板耐破强度的测定法》
GB/T 6546-2021 《瓦楞纸板边压强度的测定法》
GB/T 6548-2011 《瓦楞纸板粘合强度的测定法》
GB/T 17497.3-2012 《柔性版装潢印刷品第3部分:瓦楞纸板类》
GB/T 4857.4-2008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采用压力试验机进行的抗压和堆码试验方法》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瓦楞纸箱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瓦楞纸箱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驻马店市墙体材料(砖、砌块)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墙体材料(砖、砌块)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
1.1在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取产品中按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1.2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产品每3.5~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最低不小于5000块;在流通领域(用户工地)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1.3 抽样数量根据抽查方案确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用样加备检用样来确定,按本规范要求抽样数量: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40块(30块检验用样品,10块备用样品),混凝土多孔砖36块(26块检验用样品,10块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 1 | 强度等级 | GB/T13544-2011,GB/T25779-2010,GB/T13545-2014 ,GB/T5101-2017 | GB/T2542-2012 GB/T4111-2013 |
| 2 | 抗冻性或抗风化性能 | GB/T13544-2011、GB/T25779-2010、GB/T13545-2014、GB/T5101-2017 | GB/T2542-2012 GB/T4111-2013 |
| 3 | 泛霜 | GB/T13544-2011、GB/T13545-2014、GB/T5101-2017 | GB/T2542-2012 |
| 4 | 石灰爆裂 | GB13544-2011、GB13545-2014、GB/T5101-2017 | GB/T2542-2012 |
| 5 | 孔型孔洞率及孔洞排列 | GB/T13544-2011、GB/T25779-2010、GB/T13545-2014 | GB/T2542-2012 GB/T4111-2013 |
| 6 | 吸水率 | GB/T13545-2014 | GB/T2542-2012 |
| 7 | 干缩率或干燥收缩值 | GB/T25779-2010 | GB/T4111-2013 |
| 8 | 密度等级 | GB13544-2011 | GB/T2542-2012 |
| 10 | 放射性 | GB6566-2010 | GB6566-2010 |
| 11 | 碳化系数 | GB/T25779-2010 | GB/T2542-2012 |
| 12 | 软化系数 | GB/T25779-2010 | GB/T4111-2013 |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T13544-2011 《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T25779-2010 《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T13545-2014 《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T2542-2012 《 砌墙砖试验方法》
GB/T4111-2013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
GB6566-2010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0111-2018 《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3结果判定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墙体材料(砖、砌块)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驻马店市墙体材料(砖、砌块)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