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鹤壁集古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鹤壁集古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已经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评审通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鹤壁集古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管理规定

2.《鹤壁集古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总平面图

3.《鹤壁集古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保护区划规划图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1

《鹤壁集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管理规定

(选自《鹤壁集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  保护区划划定依据

本规划依据下列因素对鹤壁集瓷窑遗址保护区划进行调整:

1. 目前遗址分布状况;

2. 现存遗址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管理活动的可操作性;

3. 历史环境主要构成要素的分布范围;

4. 相关范围内环境景观的视觉协调性;

5. 相关环境控制管理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四条  保护区划

1.保护区划分级

本次规划将鹤壁集瓷窑遗址原有的保护区划进行调整并分级。保护区划定为两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的划定以保证鹤壁集瓷窑遗址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保护管理的可操作性为要求;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保证鹤壁集瓷窑遗址周边相关历史环境的关联性、和谐性及管理的可操作性为依据。

2.保护范围

规划保护范围A 区:

北线: 西部至自红旗路北线北沿向北45米处,东部至自鹤山街北沿向北105m 处。

南线:东部至胜利桥西南侧东西向道路北沿,向西转折至自胜利桥西南侧东西向道路南沿向南15米处并交至曹家村委会东部南北向道路西沿,转折至自曹家村委会南墙向南55米处,向西再转至曹家村委会南墙向南8 米处。

西线:南部至轻便铁路西沿,中部转折至自西街村西部桥西沿向西58米处,向北交至红旗路北沿,北至邓家村七队西部道路西沿向北延长线处。

东线:东部至市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西墙,中部至鹤山区鹤壁集乡人民政府西部道路西沿,南部至红喜家具厂西墙。

规划保护范围B区、C区:

东、南、西、北四面至自1978年发掘位置边界线向外各扩15 米处。

保护范围面积:图绘总面积232022平方米,约23.20公顷,文字描述遗址范围约为84公顷。

3.建设控制地带

北线:西部至河西工人村6层楼房南墙,向东至四矿瓦斯库东西向栅栏,中部至自鹤煤医院北墙向北78米处,再转折至鹤山区竹林社区配建廉租住房6号楼北墙一线,向东再转折至市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北墙。

南线:至自规划保护范围南线中部向南30米处。

东线:北部至自北家院小巷东沿向东33米处,中部至鹤山区鹤壁集乡人民政府东墙,南部至胜利桥西栏杆;

西线:南部至鹤壁工业中专学校教室东墙,转折至学校大门通道东线,中部至自规划保护范围向西40—60米处,北部至河西工人村南部道路西沿。

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52823平方米(15.28公顷)。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定

1.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鹤壁集瓷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鹤壁集瓷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对历史上建造的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予以拆除或拆迁。

(3)鹤壁集瓷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必要的文物管理与展示用建、构筑物及游客服务设施应以与文物环境相协调为核心原则,严格控制面积、形制、体量、高度、材质、装饰、色彩及立面设计,严格按照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选址及设计方案建设,以确保文化遗存整体和所处环境不受破坏与影响。

(4)本规划保护范围内保护对象由当地文物管理机构负责修缮、保养、管理。对保护范围内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历史状况。对保护对象进行修缮、保养、管理,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对本规划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6)本规划保护对象的保护设计与实施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7)鹤壁集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考古勘探工作应当以相关历史遗迹为重点,按程序提出项目计划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8)鹤壁集瓷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各类标示物、指示牌、说明牌等,应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各类广告牌。

(9)鹤壁集瓷窑遗址保护范围内植被类型与品种要与该区域历史环境特点相吻合。

(10)鹤壁集瓷窑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土地的用地性质应明确为文物古迹用地。鹤壁市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划拨、征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切实行使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

理的权利。

2.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对历史上建造的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划及时处理,予以拆除或拆迁。

(2)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鹤壁集瓷窑遗址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在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鹤壁集瓷窑遗址的历史环境风貌及重要历史景观,其建筑风格、色调要同鹤壁集瓷窑遗址历史环境风貌相协调,建筑外观应为仿当地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使用坡屋顶,单体建筑底平面不得超过70平方米,建筑脊高不得超过8.5米。

(4)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植被类型与品种要尽量与鹤壁集瓷窑遗址周边历史植被特色相吻合。

(5)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文物历史环境展示所需的各类标示物、指示牌、说明牌、广告牌等应与鹤壁集瓷窑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并统一设计。

(6)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7)鹤壁集瓷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勘探工作应当以与鹤壁集瓷窑遗址文化内涵相关的遗迹为重点,由遗址管理行政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其它管理规定

(1)本规划保护区划所涉及的有关文物保护措施,当地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保护对象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定,本规划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上报记录档案,并尽快设置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3)本规划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属于国家所有,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不得作其他用途。若辟为其它用途,则须依法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4)鹤壁集瓷窑遗址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隶属于鹤壁集瓷窑遗址的所有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保护区划公布与标识

1.公布保护区划

本规划重新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管理规定在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后,应依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向社会重新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上报记录档案,并视情设置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划及相关管理规定须纳入《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规划保护区划所涉及的当地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规划。

2.设置保护区划标识

(1)保护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要求执行。

(2)沿保护区划边界按照间距20米设置永久性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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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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