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229333 发文字号 鹤政〔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18-07-18 成文日期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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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8〕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1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6日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代征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两县需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工程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气、热、水供应企业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在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凡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原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筑工程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的应征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优惠的建筑工程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城市建设部分,用于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建设部分不予减免。

  (三)建筑工程项目中无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的,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未实施配套项目的资金退付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市财政局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手续办结后,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报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按规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施行后,原“市政设施配套费”“天然气初装费”“集中供热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鹤政〔2004〕70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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