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鹤壁市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提升至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部门预报,预计2016年16日至21日,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空气质量可能连续4天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可能出现2天以上的严重污染。
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特急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110号)和《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大气环境质量分析研判结果,市政府决定,从12月17日零时起,将于11月24日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提升至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代替私家车出行,驾驶机动车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减少散烧煤使用和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二、健康防护措施
1、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审批和举办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Ⅰ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
3、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公共交通运输运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请各县区、管委和市直各单位要在按照《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的基础上,继续不折不扣的执行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年底前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严格管控措施的紧急通知》(鹤气攻坚办〔2016〕39号)所要求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严格管控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