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京津冀及周边“2 26”城市的相关要求,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淇滨区:西至京广铁路,北至开发区交界,东至京广高铁,南至南海路,以及京港澳高速东侧,北至闽江路,东至钜新路,南至南海路的区域。
(二)山城区:西至山城路,北至汤河街,东至前进路,南至建设街。
(三)鹤山区:葛嘴线以北、鹤源路以南、大白线以西、中山路以东区域及中山路西侧等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开发区:1.金山园区:西至新大白线,北至黄海路,东至龙岗路,南至渤海路往南延伸700米。2.城北园区:西至太行路,北至松江路向西、至衡山路向南、至渤海路向西、至华夏北路向北、至松江路向西到太行路,东至沿蓬莱路向北、至卫河路向西、至泰山路向北、至延河路向东、至蓬莱路向北到松江路,南至淇滨区交界。3.东杨园区:西至五岩山路,北至渤海路,东至香山路,南至黎阳路向东、至东杨路向北、至瓯江路向东到香山路。
(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南至淇水大道,北至南海路,东至泰山路。
(六)浚县、淇县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机)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道路警示牌,通知到施工企业和工业企业。
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