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人社〔2019〕44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4日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16号)《中共鹤壁市委关于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为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走在前出重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6号)精神,为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我市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D类人才)、青年人才(E类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其配偶不在鹤壁市工作或未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A、B、C类人才配偶就业由市级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协调解决。D、E类人才配偶就业由单位所在地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统筹协调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所在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调入相同性质空编单位或部门。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其配偶调动申请,填写《鹤壁市高层次人才配偶调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向组织部门申报。
(三)推荐。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根据申请及本人专长、相关单位空编情况,采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定向推荐等方式,商定意向接受单位。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用编事宜。
(四)考核。意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组成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开展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五)办理手续。意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提出调配申请,并提供考核结果及调配所需的相关材料。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和个人情况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办理程序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免费挂靠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方式协助解决就业:
(一)参加我市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鹤壁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A、B、C、D类人才和E类人才中博士及正高职称人员配偶未就业的,且配偶学历为博士、全日制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的,经考核认定后可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
(二)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三)符合我市就业援助条件的,纳入服务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就业。
(四)市人力资源市场适时召开专场招聘会,会同全市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