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公告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全市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主动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并组织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凡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雷电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河南省气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省外防雷检测机构必须经河南省气象局登记并公示),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活动,对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超资质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四、全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进行考核。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单位和受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监督电话:0392-2167012  0392-2167009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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