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集中收容管理流浪犬违章犬和规范养犬行为通告

为持续深化全市“六城联创”工作,营造文明城市共建共享浓厚氛围,通过加强管理流浪犬、违章犬和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预防、制止犬只伤人和狂犬病发生传播,进一步维护我市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市“六城联创”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收容管理流浪犬、违章犬和规范养犬行为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集中收容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示范区、开发区和宝山区的建成区)内所有无主流浪犬只,进行集中圈养。对无成年人用绳索束引的犬只,视为无主流浪犬进行收容。

二、市民喂养的宠物犬和其它犬只,出门必须由成年人以束犬链牵引绳)束引。携犬出户未以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饲养宠物犬和其它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犬和其它犬只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在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只,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符合城区饲养的犬只,饲养人必须定期到农业农村局设定的免疫点为饲养犬只接种疫苗,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登记备案点登记备案,领取犬牌犬证。

六、不按规定束引犬只(遛狗)影响他人或阻碍收容工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文明养犬、违章养犬行为人的查处进行媒体曝光,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的及时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和市“六城联创”办督查组,并与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工作相挂钩。

八、集中行动时间:2020年9月1日—10月31日。

九、举报电话

淇滨区:18639242252

山城区:17639219333

鹤山区:13803923323

开发区:13939257999

宝山区:17539227878

示范区:13939259658

鹤壁市“六城联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城市管理局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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