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和鹤壁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2-6373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2]3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和鹤壁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18:44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鹤壁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技术平台)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全市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指由市、县区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由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技术平台是指为实现全市各级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的政府网站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和统一技术平台的主管单位,负责网站统筹管理和统一技术平台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

(一)统筹管理。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负责组织统一技术平台建设运维单位提供技术保障,做好统一技术平台的软件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功能升级、安全防护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密切关注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发布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预警和通报信息并及时响应。遇重大突发事件,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回应信息。

(四)监管考核。对统一技术平台部署的各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包括站点无法访问、更新不及时、互动回应差、出现严重错误等情况,实现对各网站主办单位的检查通报、督促整改等。

(五)升级创新。按照政府网站及集约化平台内容、功能建设的最新要求,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对统一技术平台升级改造、创新提升。

第五条 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县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的内容规划、信息保障、日常运维、网民留言和信件办理,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等工作。

(一)内容规划。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及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要求,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网站栏目及功能。

(二)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网站管理工作制度、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自查监测机制等;对照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协调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全面及时公开各类信息。

(三)值班读网。建立健全日常值班值守制度,重大重要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处置网站突发事件。加强日常监测,对网站的整体运行、链接可用、栏目更新、信息内容质量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四)创新提升。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做好网站页面改版与功能迭代升级,持续提升网站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是全市政府网站及统一技术平台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就网络意识形态及网络安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网站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网站标识域名及备案、网站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基础设施服务支撑等进行管理。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统一技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原则开发建设,执行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信息数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各类信息数据的分类、格式和接口等提出要求,实现平台资源统一调用、统一监管,打造统一高效的政府网站整体运维保障体系。

第八条 统一技术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支撑: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互动交流、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站内搜索、投诉举报、评价监督;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无障碍浏览、安全防护等。

第九条 统一技术平台提供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市级统一信息资源库,汇聚市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便民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或系统的信息数据,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统一技术平台要与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用户统一身份认证、单点登录,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信息资源相互融合,推进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统一技术平台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内容自管、权责一致”原则。统一技术平台主管单位承担平台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内容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的信息采集、编辑、发布、更新,不属于统一技术平台提供的通用服务范围,由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新增、删减、变更统一技术平台账号,要填写《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业务申请表》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要求注明账号使用人、联系方式、功能权限等,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由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开通。连续6个月以上不登录的账号将被定期清理。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一节  开办和关停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依托统一技术平台建设,不得单独自建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办一个网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可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到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第十五条  拟在统一技术平台开设、变更、关停(下线)网站的,需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业务申请表》《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表》,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申请政府网站域名审批。

主办单位要与平台建设运维单位积极对接网站建设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办理党政机关网站标识、ICP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等有关事宜;在本单位网站或申请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站、域名相关公告。相关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要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申请新增、下线网站或更新网站基本信息。新开通网站要在网站底部功能区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标明政府网站标识码。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关停分为临时下线和永久关停。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永久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网站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市政府部门网站因主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要对原有内容进行整合迁移。主办单位提出永久下线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启动。拟永久下线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下线公告,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注销网站域名、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变更状态。网站完成下线迁移后,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网站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二节  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以“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主办单位是域名使用和备案的主体,负责域名注册、备案、运营和维护,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规定,加强域名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政府网站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第十九条  全市政府网站域名按以下规则严格设置,不得使用其他域名: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使用“www.hebi.gov.cn”英文域名。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县区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下同)。市政府部门网站使用“hebi.gov.cn”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hebi.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下同),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

(二)政府网站各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的栏目等使用“○○○.□□□.gov.cn/…/…”结构的域名。

(三)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结构为“△△△.政务”,其中△△△为单位的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由市委编办负责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不得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域名要及时注销。注册、注销、变更域名与开办、关停、变更网站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域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设置不规范、安全不合格等域名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收回域名不再分配。

第三节  功能设计

第二十二条  统一技术平台网站架构、页面设计等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开设整合”“网页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统一技术平台为平台上各政府网站提供政务动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专题专栏等功能频道,并统一版面风格。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字体、字号层级清晰统一,信息格式可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图片、视频尺寸适当,像素清晰,不宜过大或过小;首页悬浮框应统一尺寸、背景、字体等,具备关闭功能,相关工作结束后应下架悬浮窗以免影响浏览体验。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使用国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法律法规,国徽图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制作说明》等要求制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使用(引用、发布)地图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四节 内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的重要载体。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政策解读、数据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等,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要及时跟进转载国家、省、市发布的重要动态、政策信息。

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要注明信息来源,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制度,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网站各栏目内容更新及留言办理。各栏目更新周期及留言办理时限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动态要闻类不超过2周、政策文件类不超过6个月、其他栏目不超过1年;网友留言5个工作日内答复,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与单位职责无关且内容更新无法保障的栏目应当及时予以归并或关闭。网站专项工作结束或专题不再更新时,要及时给予归档,集中保留至专题区,参照《政府网站网页归档指南》(DA/T80—2019),并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及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发布“三级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舆情关。

第三十一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解读材料。政策解读应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于文件上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做好政府网站与政务服务网的服务资源与数据整合。要在网站首页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集中发布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网站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要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保持数据同源、内容一致,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互动交流相关工作机制,提升互动交流实效,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沟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网站予以回应;要及时认真办理网民留言和信件;要积极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开展在线访谈。

第三十四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单位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要充分运用统一技术平台网站间信息内容交互协同功能,提升内容保障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统一技术平台上运行的各级政府网站进行常态化监管,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网站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防护策略,提升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的技术防护能力。

第三十七条 基础设施服务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做好网络、云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为统一技术平台提供符合相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云服务,提供安全可靠的开放接口,对接入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或安全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审核和监测。

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要指导、监督基础设施服务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及时响应统一技术平台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需求。

第三十八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要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安全评估有关规定,做好统一技术平台技术安全防护工作。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划分网络安全区域,严格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安全访问路径。加强用户管理,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严格身份认证鉴别,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加强统一技术平台用户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统一技术平台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留存平台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密切关注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发布的各类预警和通报信息,及时响应处置。强化应急处置,发生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对县区、部门网站存在的技术安全问题,要及时协助整改;对县区、部门网站存在的内容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其整改。落实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要求,确保统一技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领导、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信息发布和值班读网职责,加强网站内容、账号、个性化业务系统等安全管理,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本单位在统一技术平台上的应用扩展、软件开发,确保网站信息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要对统一技术平台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结合数据生命周期制定数据安全管控、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采取身份认证、授权访问、数据脱敏、泄露防护、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存储或传输数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统一技术平台数据保护要求,确保上传数据安全,履行安全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损毁数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向第三方提供平台内相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网站管理人员要保护好登录统一技术平台的账号和密码,严禁用户账号和密码外泄。所有以单位管理人员账号和密码登录统一技术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均视为单位行为,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做好网络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安全责任落实、供应链安全管理、密码安全防护等工作。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配合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做好统一技术平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统一技术平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定期对统一技术平台运维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水平。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技术平台接受市委网信办关于网络安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市公安局负责对统一技术平台及各级政府网站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部署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等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等要制定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事件分级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指导督促平台建设运维单位组织应急支撑力量,每年至少按应急预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和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十八条 发生数据泄露、篡改、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统一技术平台建设及运维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日常运维经费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十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负责统一技术平台日常运维,以现场、远程、热线、邮件等服务方式,及时响应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的通用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需求,协助做好与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的数据对接互联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在统一技术平台上运行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网站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和被国家、省通报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关于政府网站和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主办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严禁将主管主办职责全权交托服务外包单位,变托管为“脱管”。

第五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和关停

第六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开设政务新媒体须经同级政府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严禁“未批先建”。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拟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备案基本信息表》报市政府主管单位备案。

县区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程序向县区政府主管单位报备后开设。

第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集成到一个账号,做大做强主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运维等原因需变更、关停政务新媒体的,须经同级政府主管单位核准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严禁“私自关停”。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备案,包括账号录入、信息更新或申请下线等,并及时报同级政府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各级政府主管单位负责在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完成相关备案操作。

主管单位要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加强动态维护,确保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中的各级政务新媒体账号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公众提供权威信息和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三级审核”要求,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舆情关。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当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上级党政机关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政务信息收集、采编、发布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发布质量。建立原创激励机制,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主办单位要建立网络内容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规范。各单位开设的“两微一端”(微信、微博、客户端)每周更新不少于3次,其他政务新媒体每周至少更新1次。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强化解读回应。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提升解读效果。

政务新媒体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应当按程序公正客观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及时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

第十九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优化提升办事服务功能。聚焦公众实际需求,注重服务实效,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集聚。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网完善服务功能,实现用户统一、业务协同、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方便企业公众办事创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协作,对群众诉求要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注重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话题、策划活动,加强对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民生议题的选择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吸引关注、汇集民智、答疑释惑。鼓励采用微联动、微直播、随手拍等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共创社会治理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新媒体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专岗专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账号密码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市政府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县区级政务新媒体要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联动做好信息发布,推动融合发展。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直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基层单位开设政务新媒体。确属工作需要的,要指导基层单位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公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评论留言的前置条件。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评先评优工作依据。对在国家、省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常态化监管,按季度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关于政务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省政务新媒体工作要求及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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