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9日17:33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57号)精神,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有效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着眼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结合数字政府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质量,加强信用数据整合。依托市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支撑。
二、构建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一)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鹤壁市级节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级节点管理要求,以市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为枢纽,加快推进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辖区金融机构入驻市平台,并在平台发布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制定《鹤壁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以下简称《共享清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司法判决及执行、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态、水电气、不动产、金融资产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定期更新《共享清单》。充分利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完善数据校验、监测、防篡改等数据治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鹤壁海关、市中级法院、鹤壁银保监分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引导企业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围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对涉企信息需求,编制企业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清单并动态更新,鼓励企业通过“信用鹤壁”门户网站、市普惠金融共享平台、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等,按照“自愿填报 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鹤壁银保监分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等)
(四)优化信息共享方式。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各数据提供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灵活采用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线下查询等多种方式共享信用信息。各单位要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更新,严格按照数据标准规范全量、及时、准确共享数据,确保数据质量。市普惠金融共享平台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平台。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市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可通过与数据提供单位联合建模、构建“数据安全屋”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信息主体通过书面授权或在平台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后,可提供数据查询、校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金融局、鹤壁银保监分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增强融资服务支撑能力
(一)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对中小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接入机构和政府部门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依法依规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完善平台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供应链、产业链等实际应用场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特点,创新开发融资信用服务产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信用评价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合同“线上公正”,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合同纷争仲裁绿色通道,建立金融互联网法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创新融资信用服务应用。完善市普惠金融共享平台用户注册、信息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等功能,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平台服务普及率和便利化水平。发挥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与接入机构、行业协会的联动作用,拓展能源、交通运输、物流、税收、贸易、电子商务、建筑工程、家政服务等行业信贷产品,创新开发招投标、政府采购、供应链、特色商圈等场景信贷产品。鼓励接入机构依托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增信服务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增加信贷资源,利用信用信息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创新续贷方式,增加中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纯信用贷款,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探索供应链金融赋能信用融资,引导核心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开具商业票据,依托政府或行业融资服务平台,与市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并向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共享,促进核心企业信用影响力向中小微企业传导,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健全支持保障政策机制
(一)常态化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对接与专题对接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建立银企对接活动情况通报和签约跟踪制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内部协同机制,确保对接工作实效,不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做好企业融资“白名单”推荐工作。按照省企业融资“白名单”机制要求,组织中小微企业自主申报“白名单”。结合我市实际,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企业融资“白名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对“白名单”企业给予优惠的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基金和政府性贴息政策,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部门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按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鹤壁银保监分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专班,推动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工作成效。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金融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渠道,依托“万人助万企”、政银企对接等活动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宣传信用信息共享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作用和典型案例,在行政服务中心、涉企政府部门办事网点、专业市场等场所设置宣传推广展位,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接入机构要充分调动普惠、科技、运营等力量,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宣传推广,及时对平台注册渠道、使用方法、金融产品等进行说明,保证应用推广成效。
(四)强化督导考核。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贷款规模、入驻中小微企业覆盖率、获贷中小微企业占比等关键性指标考核力度。定期对金融机构投放信用贷款规模、增速等指标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较好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激励表彰。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