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15:31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均需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要在养老机构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登记后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提醒;经督促仍不备案的,通过所在地县区政府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如建设、消防、食品、医疗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县级政府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乡镇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审验组,共同研究、集中处置,完善审批所需条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留样等日常监督管理,把好食品安全关,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突发事件应对和消防演练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执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康养培训计划,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吸引更多劳动力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打造“鹤壁护工”“鹤壁康养”人力资源品牌。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等激励机制。加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鹤壁技师学院等职业院校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涉老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付费、押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奖补资金、建设运营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组织实施、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诈骗行为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双方权责、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台账资料;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推送养老服务非法集资、诈骗风险提示、公开宣判的典型案例等加强法治宣传,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引领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有关传染病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管理指南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检查。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防护,坚持“人人同防”“人物同防”“内外同防”。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向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服务退出机制。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转移安置、养老服务机构财产处置等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要求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八)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支撑。大力推行“互联网 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发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涉老信息系统作用,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从业人员、老年人口及其健康档案等基本信息数据集。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共享以及涉老信息跨部门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认真落实关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居家上门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制度标准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发挥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会商共议,共同研究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常态化疫情防控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和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组织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引领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设置公示栏或在相关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市民政局网站、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公开我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备案和老年人补贴政策等信息,以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行政处罚等行业管理信息。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行“民政牵头、归口负责”。推动形成行业充分自律、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督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跟踪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区、各部门要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监管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发挥市养老服务业协会作用,鼓励各县区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强化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要意义。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 | 保健食品 销售监督 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3 | 特种设备 使用监督 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4 | 消防监督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 | 市、县区消防 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
5 | 安全保卫 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公安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6 | 医疗卫生 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卫健 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 |
7 | 服务质量 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8 | 非法集资 督导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 市、县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9 | 医保基金 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大数据核查 | 市、县区医保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10 | 收费行为 监管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市场 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11 | 安全生产 督导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