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2-6447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2]5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3日15:52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电动自行车登记、安装号牌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定期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以及电动自行车号牌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并交验车辆: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电动自行车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材料与电动自行车实际信息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动力装置、车身颜色、外观覆盖件等车辆信息变化或更换整车的;

(二)注册登记人信息变更的。

电动自行车转让的,应当提供车辆转让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交回号牌。

第十条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申请补领、换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后,收回损坏的号牌,予以补发、换发号牌。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预留号牌架(板)处,不得使用可拆卸和可翻转号牌架,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垂直,无变形、遮挡和破损、涂改。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信息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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