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的公告

根据《鹤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鹤工信发 〔 20 23 〕 60 号 ) 文件精神,现公开 遴选鹤壁市政府食盐 储备承储企业。

一、 项目名称: 鹤壁市政府食盐储备

二、 项目服务期限: 5 年

三、项目申请有效时间 : 公告日起至 2023 年 1 2 月 25 日 17:00

四、企业资格、申请资料、评审程序等要求 :

(一)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食盐生产或批发经营资格;

3. 承储企业申报的储备库,单体库容不低于 3 4 0 吨;承储企业与储备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

4 . 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 . 近 3 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和食品安全等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请承储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 企业自愿纳入市级 食盐 储备承储企业的申请;

2. 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 证;

3.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质量体系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储备 库产权证明;

6. 储备 库相关管理制度;

7 . 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 组织申报和评审

1 、 组织申报。 公开发布征集政府 食盐 储备企业公告,企业申报材料、《申报市级 食盐 储备承储企业情况表》(附件) 及所需提供资料报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式三份)。

2 、 组织评审。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牵头组成评审组对各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承储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组由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 财政 局 、 市 市场监管 局 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 按照区域辐射、保障应急等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数量,签定储备合同。

五、 财政补贴方式 : 市级 食盐 储备 补贴包括 管理费 用和 贷款贴息 。 管理费 用 按照 275 元 / 吨 / 年 予以补贴 ; 贷款贴息 ,按照储备 食盐 的价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对承储企业予以利息补贴, 市 级 食盐 储备补贴由 市 财政负担。

六、验收方式和补贴拨付: 储备 食盐 入库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承储情况书面报告 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 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对储备 食盐 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 合同约定拨付补贴资金 ,储备期结束后据实清算。

七、其他事项 : 请申请企业根据 《鹤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及本公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严格落实政府储备食盐储备入库、储存、投放等相关要求的承诺函,递交至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04 房间,逾期不再受理 。

附件: 《鹤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联系方式: 鹤壁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品与消费品工业科 赵彩莲 0392-33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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