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3-645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3]3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15:52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3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创新、确保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级政府(含管委),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

对各县级政府的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底和12月中旬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别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方案。

第六条 对各县级政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在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中明确,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二)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三)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度内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四)加分项。主要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第七条 对各县级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根据工作安排,组成工作组,随机抽取县区,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级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级政府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级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结合各县区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级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七)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级政府,抄送市直相关单位。

第八条 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同步进行,从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及方案中体现。

第九条 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对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重点工作情况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委考核结果,对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重点工作考核结果。

(三)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制度机制成效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四)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各成员单位日常考核结果、重点工作考核结果、加减分、降级和否决情形等进行整理汇总,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五)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分序列分别进行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第一序列为各县区,第二序列为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得分排在县区前3名(含第3名)或成员单位前10名(含第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县区3名之后或成员单位10名之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县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县区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县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县区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县区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县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级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县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县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级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县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该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涉及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抄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分工,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级政府有关整改措施和时限。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级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加强指导。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各县级政府、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县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的,以及成员单位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级政府、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县级政府、成员单位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鹤政食安委〔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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