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15:56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规范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绩效指标按期完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各生态修复单元涉及的单位工程及监测评估项目。
第三条 项目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编制的《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要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项目涉及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行业的,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推进、监测评估和政策制定,督导成员单位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和难点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项目相关县区政府参照成立县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相应机构。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存在问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项目总体规划和勘查设计进行督导,负责监督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设计的技术要求、规程进行施工;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单位工程招标采购程序。招投标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根据工程规模、投资规模等确定参建单位(含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行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设应突出生态功能定位,结合治理区域特征,细化《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鼓励参建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科学合理,防止过度景观化、工程化。修复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林地和退出的建设用地等指标,要及时验收入库。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批复的项目勘查设计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原审批流程从严审查设计变更,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月报、季报及年报报告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创新举措、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抽查、通报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对项目开展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
第十五条 验收分为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验收采取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和内业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县级自验。县级自验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根据相关领域行业规范,重点核验项目质量、过程资料的完整性。自验完成后,形成自验意见书,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初验。
第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级初验。市级初验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验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工程完成情况、中央及地方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修复效果、后期管护落实情况、档案材料完整性等。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市级初验通过后,及时编制单位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全部单位工程市级初验完成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初验总结报告,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省级终验。
第十九条 省级终验通过后,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工程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管护措施、管护资金,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拨付进度应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项目实施主体要规范资金使用,单独核算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筹措资金,严禁违规举债。
第二十二条 中央或省级拨付资金到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自然资源资金监管监测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拨付不及时或不到位、执行率低等问题,要进行通报、约谈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中对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年终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三)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项目;
(四)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五)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六)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功能不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不强的项目;
(七)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八)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
(九)忽视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自身恢复能力,工程措施人工干预过多的项目;
(十)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科学调度,切实保障项目实施。资金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规定收回或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实施过程严重偏离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领导小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