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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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55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七月六日)

  铝土矿是我省重要的战略资源,对我省优势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支撑作用。截至2005年年底,我省累计查明铝土矿资源储量7.64亿吨,保有资源储量6.43亿吨。根据预测,2010年以后我省每年消耗铝土矿资源将达4000万吨,供需矛盾十分突出。2004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有效提高了开发利用水平。但从目前看,一些地方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铝土矿的现象时有发生,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开采回采率低、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安全生产状况差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切实加强政府对铝土矿资源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铝土矿资源的保障程度和利用效率,促进我省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41号)精神,现就优化配置我省铝土矿资源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铝土矿企业,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

  2.坚持扶优扶强和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铝土矿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省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努力提高我省铝工业的竞争力。

  3.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铝土矿资源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对铝土矿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整顿铝土矿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活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优化铝土矿资源配置,加强对铝土矿勘查开采企业的管理。

  (二)主要目标

  1.保障铝工业健康稳定发展。通过优化铝土矿资源配置,提高铝土矿资源对我省铝工业的保障程度,制止盲目投资,淘汰低档次非铝工业企业,提高铝土矿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铝工业发展壮大。

  2.保证铝土矿资源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通过优化铝土矿资源配置,使省氧化铝重点企业控制的资源占全省的80%以上,铝土矿自供能力达到60%以上。

  3.优化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布局。通过科学编制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实现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合理布局,促进铝土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4.提高开采回采率。到2007年年底,全省铝土矿地下开采的采区回采率达到70%以上,露天开采的矿井回采率达到90%以上。

  5.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到2007年年底,全省铝土矿安全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到2010年年底,全省铝土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30%,主要矿区环境污染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二、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企业范围和规划区域

  (一)重点配置的企业范围

  铝土矿资源主要向以下省氧化铝重点企业配置:中铝公司(含中铝河南分公司、中州分公司)、三门峡东方希望公司、三门峡开曼公司、洛阳香江万基公司(新安铝电)。

  登封中美公司、三门峡义翔公司和平顶山汇源公司要加快与省氧化铝重点企业或电解铝重点企业联合重组。重组完成后,在保证不扩大规模的前提下,可酌情就近适量配置铝土矿资源。

  (二)规划区域

  铝土矿资源按以下规划区域配置给省氧化铝重点企业:郑州、平顶山、许昌、焦作、济源市的铝土矿资源主要配置给中铝公司,三门峡市的铝土矿资源主要配置给三门峡东方希望公司和三门峡开曼公司,洛阳市的铝土矿资源主要配置给洛阳香江万基公司。

  中铝公司与规划区域内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签署整合协议后,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和变更手续;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可按法定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申请。

  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划区域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整合;逾期不整合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调整给其他省氧化铝重点企业。

  三、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措施和要求

  (一)促进现有氧化铝企业、电解铝企业的整合

  积极推进氧化铝企业与电解铝企业之间的整合。整合可采用参股、转让、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进行。参加整合的氧化铝企业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含)以上,参加整合的电解铝企业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0万吨(含)以上。各地不得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

  鼓励氧化铝企业之间进行整合。参加整合的氧化铝企业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含)以上。对按照要求实施整合的企业,优先配置铝土矿资源。

  氧化铝企业、电解铝企业被整合后,税收渠道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搞好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

  积极推进氧化铝企业对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按照“政府调控推进、企业平等协商、合理划分利益、依法规范办理、促进做大做强”的要求,采用参股(氧化铝企业应控股51%以上)、转让、收购、兼并等方式,由双方协商进行整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政策指导。

  继续深化小铝土矿采矿权的整合。小铝土矿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划区域完成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的整合,以确保全省铝土矿采矿权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参与整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并依法予以关闭。

  积极推进铝土矿探矿权的整合。非省氧化铝重点企业探矿权人应按规划区域尽快完成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的整合。在整合期间,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一次延续或保留申请,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参与整合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手续,探矿权到期后自行灭失。

  (三)建立健全铝土矿资源配置的约束机制

  1.坚决制止盲目投资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建设项目。通过项目审核或备案,严格控制氧化铝、氢氧化铝、4A沸石、铝酸钠、氟化铝以及低档耐火材料等消耗铝土矿资源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应按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规模建设,未经同意擅自扩大规模的,不再配置铝土矿资源。

  2.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氧化铝对本省电解铝企业供应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各氧化铝企业2002年10月以来在我省新增产能所形成的产量,自本年度起,应按市场化原则全部供应我省境内的电解铝企业。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我省氧化铝企业和电解铝企业的氧化铝供需衔接,签订下年度供货合同。氧化铝企业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手续时,需出具与省内电解铝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氧化铝企业产品销售情况的检查。凡氧化铝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或停止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3.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机制。氧化铝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先进的加工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等浪费资源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或停止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4.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资源整合相挂钩的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对规划区域内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在整合未完成之前不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5.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的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依法收回探矿权;取得采矿权后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依法收回采矿权,并不再配置铝土矿资源。

  (四)依法开展对耐火材料等非铝工业企业的整顿

  1.全面整顿以铝土矿为主要原料的非铝工业企业。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非铝工业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重点发展优质高档耐火材料和磨料磨具等产业,促进非铝工业产业升级。2.严格控制非铝工业企业的铝土矿资源配置。非铝工业企业整顿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验收。验收通过后,确需配置铝土矿资源的,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手续。

  3.严格审批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继续暂停全省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县为单位编制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按批准的方案和发证权限办理。严禁将小型及以下铝土矿按耐火粘土矿或粘土矿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加强铝土矿资源勘查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1.加强铝土矿资源勘查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铝土矿资源勘查的财政投入。新立铝土矿勘查项目由国家、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实施,探矿权归国家所有,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省地矿局、有色地矿局等地勘单位应积极承担铝土矿勘查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合理设置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矿产资源规划和铝工业发展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所有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设置。对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的周边不适合再建矿井的铝土矿资源,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可依法按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3.加强对铝土矿矿产地的管理。对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可供开采的铝土矿矿产地,根据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适合招标拍卖挂牌的,尽可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给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对不适合招标拍卖挂牌的,按规划区域和就近配置的原则,协议出让给省氧化铝重点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4.建立我省铝土矿资源战略储备制度。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政府储备一定规模的铝土矿资源。加强铝土矿经济技术分析,核定全省氧化铝生产规模,有计划、分步骤地配置铝土矿资源。积极引导氧化铝企业充分利用省外、国外的铝土矿资源,确保我省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积极促进煤系地层铝土矿的勘查和开发

  鼓励联合勘查开发煤矿范围内的铝土矿资源。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与煤矿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可进行生产勘探或依法申请煤矿开采平面投影范围内的铝土矿探矿权,探明后增加开采矿种,进行铝土矿开发。煤系地层铝土矿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可直接申请增加开采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加强煤炭探矿权范围内的铝土矿资源勘查。煤炭探矿权人应对煤炭和铝土矿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经勘查探明可供开采的,探矿权人与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后,经批准,可综合开发煤炭和铝土矿资源。

  煤铝综合开采企业要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要求,装备安全生产设施,努力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对煤铝综合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的保障措施

  加强对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工作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确保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工作顺利进行。

  深入开展铝土矿开发秩序整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要求,重点整治铝土矿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铝土矿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出现小铝土矿违法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的地区,将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氧化铝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矿石。新立铝土矿开发项目要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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