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6〕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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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6〕12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河南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6〕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林业厅制定的《河南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创建林业生态县是实施《绿色中原建设规划》(豫政办〔2003〕88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因地制宜制定创建工作规划,努力提高我省造林绿化水平和生态建设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

 (省林业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促进《绿色中原建设规划》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为目标,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加快培育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化自然生态的保护与管理,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建设目标

  林业生态县,是指通过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基本建立起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比较稳定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初步建成山川秀美、符合生态文明社会要求的人居生态环境,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发展的县级行政区域。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1燉3的县(市、区)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

  三、创建标准与申报条件

  (一)创建标准

  1.山区森林覆盖率≥50%(太行山区≥40%),丘陵区森林覆盖率≥25%,平原风沙区林木覆盖率≥20%,一般平原农区林木覆盖率≥18%。

  2.平原区农田防护林网、农林间作控制率≥95%,山区宜林荒山荒地绿化率≥90%(太行山区≥85%),丘陵区宜林荒山荒地绿化率≥85%。

  3.沟、河、渠规划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和县级公路出入口绿化率≥95%。

  4.县城(镇)建城区绿化覆盖率≥35%;平原村庄林木覆盖率≥40%。

  5.区域内单一主栽树种株数或面积不超过70%。

  6.国家、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25%,丘陵区≥10%,平原区≥1%。区域内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达到100%。

  7.连续3年林业总产值增长幅度:平原地区≥18%,丘陵区、山区≥12%。

  (二)申报条件

  申报林业生态县除符合上述创建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县(市、区)制定有《林业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或建设方案)和相关的保障措施,并将林业生态县建设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连续3年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林业目标任务。

  3.连续3年辖区内林木采伐量不超过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审核率≥95%,并且无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

  4.连续3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下,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0.5%以下,无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和蔓延。

  5.全民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强,城镇适龄人口义务植树尽责率≥70%,区域内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四、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查,达到要求后,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查合格后推荐上报省政府验收。

  (二)评审

  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验收评审,每两年表彰一次。

  五、保障措施

  (一)搞好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全省人民对林业生态建设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对林业生态县建设的组织领导。林业生态县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林业生态县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各项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林业生态县建设任务。

  (三)实行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带动。重点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点地区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沙治沙等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建立完善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名特优经济林、种苗花卉、林纸林板加工和森林生态旅游等产业基地,确保林业生态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四)完善林业生态县建设的政策保障机制。林业生态县建设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要依法治林,在贯彻落实各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确保林业生态县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对林业生态县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林业生态县建设任务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六)稳定并健全林业基层机构和队伍。基层林业单位是林业生态县建设的骨干力量,担负着落实生态建设任务、保护森林资源、组织工程实施、普及推广科学技术和林业建设管理等重要职能。要加强林业基层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林业生态县建设的需要。

  (七)加大对林业生态县建设的科技支撑力度。要认真落实科技兴林战略。林业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和建设方案要经过相关行业专家的评审、论证,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注重林业科技成果在林业生态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优良乡土树种和新品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科技含量。

  (八)建立林业生态县建设的政府投入和激励机制。要将林业生态县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及绿色中原建设资金适当向申报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县(市、区)倾斜。对经验收合格的单位,提请省政府予以表彰,授予“河南省林业生态县”称号,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立项方面优先安排,并对县(市、区)负责同志予以奖励。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全部达到林业生态县建设要求的省辖市授予“河南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先进市”称号。同时,对“河南省林业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建设标准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称号,并收回奖牌。

  (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负责制定《河南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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