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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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2005〕54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2005〕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现就全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人口、农业大省,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保护耕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步伐加快,建筑材料需求量不断增加,各地粘土砖瓦窑厂取土烧砖,不仅大量浪费能源,而且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同时全省可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粉煤灰、煤矸石又大量堆集,占用了大片土地,严重污染水源和环境。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每年可以消耗280万吨以上的工业固体废物,减少粉煤灰和煤矸石占地7200亩左右,有效降低环境污染,而且还可以减少粘土砖瓦窑厂占用耕地5—10万亩。因此,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建立循环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全省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砖瓦窑厂和新型墙材分布的实际情况,全省治理整顿生产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为:2006至2007年底,全省共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全省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2010年底关闭总数达到3300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70%以上,共减少占地约12.5万亩(各省辖市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详见附件)。

  各省辖市除已完成“禁实”任务的郑州、焦作市外,开封、新乡、洛阳、平顶山、鹤壁市2006年7月1日,安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市2006年12月31日,濮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2007年12月31日起市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省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市、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和粉煤灰、煤矸石等堆场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专项扶持资金省留成部分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五)为保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按新型墙材与目前市场供应粘土砖的差价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由市、县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差运价补贴。

  (六)新设立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七)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给予支持。

  四、治理整顿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电力、水利、河务和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政策的制定,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动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提前3个月告知要关闭的企业。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河务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实行目标考核,按时完成任务。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省辖市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市、县(市)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建筑用材观念,营造支持治理整顿工作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表

省辖市 2005年现
有实心粘
土砖瓦窑
厂数(个)
2006-2007年关闭计划 2006-
2007年新
增新型墙
材产量
(亿标块)
合计 其中
2006年 2007年
应关闭数
(个)
占现有数
比例(%)
关闭数(个) 占应关闭数
比例(%)
关闭数(个) 占应关闭数
比例(%)
郑州 326 260 80 156 60 104 40 15﹒60
焦作 132 105 80 63 60 42 40 6﹒30
平顶山 248 198 80 118 60 80 40 11﹒88
鹤壁 108 86 80 51 60 35 40 5﹒16
洛阳 315 252 80 151 60 101 40 15﹒12
济源 27 21 80 12 60 9 40 1﹒26
三门峡 112 89 80 53 60 36 40 5﹒34
新乡 134 80 60 48 60 32 40 4﹒80
安阳 318 190 60 114 60 76 40 11﹒40
许昌 331 148 45 148 100 8﹒88
开封 135 54 40 54 100 3﹒24
漯河 254 101 40 101 100 6﹒06
南阳 388 155 40 155 100 9﹒30
商丘 500 200 40 200 100 12﹒00
信阳 341 136 40 136 100 8﹒16
周口 325 130 40 130 100 7﹒80
濮阳 190 76 40 76 100 4﹒56
驻马店 528 211 40 211 100 12﹒66
总计 4712 2492 52﹒8 1977 79﹒3 515 20﹒7 1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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