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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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5〕2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豫政2005〕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的重大意义

  免征农业税,彻底改变两千多年来农民种田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这是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根本性变化。这项改革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全省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对免征农业税减少的收入全额给予补助

  县乡因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由省级负担的转移支付与中央转移支付同时下达,各地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三、建立村级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

  以县为单位,确定村组干部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单列村级经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计算到乡,落实到村。

  四、建立“财政补贴、民政办理、五保户受益”的新型农村五保户供养体制

  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认真做好五保户的确认、审批、发证和供养工作。五保户供养经费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单列,实行审批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人(户),确保五保户供养。

  五、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合理精简机构和人员,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快危房改造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两免一补”覆盖范围。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免征农业税后一般预算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全省实行乡镇财政所垂直到县级管理。

  六、澄清和逐步化解乡村债务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今年,重点做好温县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七、妥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要按照二轮承包责任制有关规定,以“土地承包基本政策不变,保障农民利益”为原则,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及有关遗留问题。

  八、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暂不清收农民以往欠缴的税费,暂不出台“一事一议”筹资办法。严格涉农收费管理,继续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规范涉农经营性收费行为,防止以经营性服务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农村税费改革综合信息系统和重大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信访工作。开展对面向农民乱收费行为的督导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九、加强领导,确保免征农业税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要加快乡镇政府机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配套改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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