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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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2005〕23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豫政〔2005〕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通过的《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豫发〔2004〕17号),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全省农业现代化、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现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发展农业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引导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三)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一定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农户自主合作、自主兴办、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合作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

  3.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追求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盈余分配时,应在保证合作组织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交易额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4.坚持因地制宜、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地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省里在3年左右时间,将分地区、分行业树立100家左右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型,通过重点扶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市、县也都要重点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争取有30%的农户加入、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省农民组织管理水平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为农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民政和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少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省财政可以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与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对待,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中的各项政策。

  (十)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会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省范围内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十二)制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组织发动,加大示范引导,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务。

  (十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经济理论和合作知识的培训,使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区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社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其发展步伐。

  (十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在完善合作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加强辅导和培训,并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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