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豫政〔2005〕24号 | 发布时间 | 2006年09月06日 |
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3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4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7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审批;凡下放市、县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不得变相截留;凡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收回。要做好审批事项移交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从政府部门真正完全独立出来、具有法人地位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更好地承担政府移交审批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33项)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3项)
一、省教育厅
1.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取消)
2.中小学、高校接收自费外国留学生及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及招生(取消)
二、省公安厅
1.省(境)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入豫销售审批(取消)
2.入豫境外企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备案(取消)
三、省司法厅
仲裁员资格认定(取消)
四、省交通厅
1.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下放县级)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下放县级)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下放省辖市)
4.二、三、四类汽车客运站等级认定(取消)
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取消) 五、省水利厅
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审批(移交中介组织)
六、省建设厅
1.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移交中介组织)
2.省(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登记备案(下放省辖市管理,改为事后备案)
七、省国土资源厅
1.土地勘测许可证(取消)
2.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审批(取消)
八、省农业厅
1.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初审(取消)
2.肥料推广许可(取消)
九、省文化厅
1.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取消)
2.网络经营音像制品许可(取消)
3.文化艺术培训经营许可(取消)
十、省卫生厅
1.医疗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备案(取消)
2.消毒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取消)
3.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取消) 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因私出入境广告审批(取消)
2.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推荐)(移交中介组织)
十二、省旅游局
1.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移交中介组织)
2.旅游区(点)质量登记评定(移交中介组织)
十三、省畜牧局
1.种畜禽场建场(取消)
2.饲料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取消)
3.畜牧新品种审批(移交中介组织)
十四、省气象局
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移交中介组织)
十五、省煤炭工业局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取消)
十六、省地方税务局
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取消)
主题词:行政事务改革决定
主办:省编办督办:省政府办公厅八处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