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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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5〕10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豫政〔2005〕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励全省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四、名额分配原则和推荐评选办法

  (一)名额分配原则

  国家分配给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126名。分配给各地的名额是依据各地城镇职工和农村劳动力人数,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的。

  (二)推荐评选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

  2.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按照管理权限,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逐级上报,3月15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后,方可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3月25日前报正式推荐材料。

 

  4.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中的人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系统内推荐。驻省辖市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含中央企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含省管企业)人选的推荐,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直单位的人选由省直工委负责推荐。

  五、特邀代表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4名特邀代表,从往届著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中产生。代表人员名单由省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受省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全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介新同志担任,并设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评审组、秘书组,承办评选表彰的具体事宜。办公地点设在省总工会。

  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荐评选工作。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省社会各界劳动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推荐评选工作。要通过推荐评选,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市 地 分 配 指 标 合 计
农 民 企业职工 其 他
郑 州 3 6(含1名下岗
再就业人员)
5 14
开 封 2 3 1 6
洛 阳 3 6 2 11
平顶山 1 4 2 7
安 阳 1 3 3 7
鹤 壁 1 1 1 3
新 乡 2 4 2 8
焦 作 1 3 3 7
濮 阳 1 2 2 5
许 昌 1 2 2 5
漯 河 1 2 3
三门峡 1 2 1 4
商 丘 2 3 1 6
周 口 3 2 2 7
驻马店 2 3 1 6
南 阳 3 5 2 10
市 地 分 配 指 标 合 计
农 民 企业职工 其 他
信 阳 3 2 1 6
济 源 1 1 2
国资委 1 1
郑铁局 2 2
黄委会 1 1
省 直 1 2 3
其 他 2
合 计 32 58 34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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