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政〔2005〕11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完成责任目标
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豫政〔2005〕11号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市、各部门和全省人民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省政府决定:

  一、焦作、许昌、商丘、濮阳、漯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体育局、驻京办、畜牧局、郑州铁路局、省邮政局为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

  二、洛阳、新乡、南阳、安阳、三门峡市政府,省国防科工委、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广电局、事管局、供销社、地质勘查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郑州海关、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

  三、信阳市政府,省人口计生委、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农开办、盐务局、农科院、气象局为完成责任目标单项奖单位。

  希望上述受表彰单位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一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