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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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5〕5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出中心的通知

豫政〔200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在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下岗职工在“中心”人数较少的省辖市,2005年6月底前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下岗职工在“中心”人数较多的省辖市,2005年底前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全部撤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即日起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中心”,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中心”。

  二、采取措施,多途径分流安置出“中心”的下岗职工

  要把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分流安置出“中心”下岗职工。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切实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鼓励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对协议期未满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协议期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至协议期满为止。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情况和本企业工资水平与内退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失业救济金支付标准。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实困难的,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等相关协议,由企业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协议期间不发生活费。

  对不符合内退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各地要为其提供积极有效的就业服务,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至50%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实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妥善分流安置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改组改制与职工分流安置一并进行。

  三、妥善处理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债务问题

  各地要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规定,理顺出“中心”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切实维护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合法利益。

  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负责筹集解决。各地要因地因企制宜,指导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资产置换、土地转让、债权转股权、合伙经营、带资分流、引资补偿、分期偿还”等多种办法,多渠道筹措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对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各地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对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不超过6000元。2005年12月31日后下岗职工出“中心”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清偿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分期偿还协议。

  四、认真做好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优质服务。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窗口,专门为出“中心”下岗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协议期内在“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原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工作。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再就业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各省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制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具体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控制失业率的过快增长。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把握工作节奏,确保稳步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要加强对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特别是加强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下岗职工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重点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再就业资金支持的力度。加强再就业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企业和个人挤占挪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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