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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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05〕59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豫政〔2005〕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2005年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限于军队院校、军事科学院、老干部管理机关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役义务兵从2005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役义务兵同时离队。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教育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结合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宣传军队优良传统,以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珍惜军人荣誉,保持军队光荣传统,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政策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行业、系统、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运送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要求,对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准备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转运任务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负责转运、食宿接待和与部队派驻的临时工作组联系、协调等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运送顺利进行。铁路、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教育广大职工和干警,热情服务,文明值勤,关心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帮助他们解决途中的困难,保证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按照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严防事故发生,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待转运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在岗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仍由省下达计划,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豫、省属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驻豫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数额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规定核定收缴。

  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可以在本辖区内实行易地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接收地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异地安置。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以种种原因拒绝接收而又不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由退伍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行业、系统、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本部门培训规划,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使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本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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