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6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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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64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切实推动我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2005年,全省选择39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从试点县(市、区)中选择4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年,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发展。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各省辖市和试点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每个试点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省辖市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辖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各试点县(市、区)要在2005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在10月份将城市医疗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保证工作进度,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工作安排部署、制度建设和资金落实情况。2005年底,各试点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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