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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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4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
保障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5〕4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免征农业税后,原由农业税附加提供的村级经费改由财政补助。为确保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级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原则

  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

  村级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县为单位,由财政按原农业税附加征收额安排村级经费补助,保持总规模不减。村与村之间原农业税附加不平衡所造成的村级经费悬殊问题,按“高调低补”办法进行调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村级经费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制定村、组干部和办公经费补助标准,并将村级经费核定到乡,乡核定到村。村、组干部补助要核定到人,办公经费要核定到村。财政安排的村级经费,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县、乡两级设立“村级经费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村级经费原来自于村集体经济的收入,仍保持原渠道不变。

  二、村级经费的供给范围及对象

  村级经费供给范围主要是村、组干部补助和必要的办公经费支出。

  村、组干部补助范围主要是: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各县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村、组干部职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任职。

  村级办公经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报刊等支出。

  五保户供养经费从村级经费中划出,经费单列,具体供养办法另行制定。

  三、村级经费的补助标准

  村、组干部补助标准要与当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相适应。各县村干部年均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组干部年均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办公经费不超过村组干部补助总额的40%。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费保障差距较大,各地可参照2004年该县村级经费实际水平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加强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

  村级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着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保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做好村级经费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实行“村财乡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村级经费支出审批制度。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公示村级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村级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不得挤占挪用村级经费,不得用村级经费抵顶县、乡、村之间的债务。对截留、挪用村级经费和抵顶债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八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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