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36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36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就省直各有关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

  省直各单位所属的各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部门管理的企业,国家和省制定有专项改革意见的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的创新;有利于企业建立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工作目标

  在前两年稳步推进的基础上,计划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年度安排原则上按照40%、40%、20%的比例稳步实施,支持、鼓励部分省直单位今明两年完成所属企业改制任务。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重组、有偿转让、拍卖、破产、租赁、撤销等形式,逐步实现国有资本全部或部分退出。改制后企业仍保留有国有股权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明确其出资人。

  四、方案制定

  (一)制定总体改制方案。省直各单位要对所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结合企业实际,指导企业制定《改制总体方案》。

  《改制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拟改制形式和受让主体;

  4.企业改制有关重大问题和处理意见;

  5.改制后的效果预测。

  (二)制定改制实施方案。省直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改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改制形式、股权设置及出资方式;4.资产状况及处置意见;5.职工安置方案;6.债务处置方案;7.改制重组后的效果预测;8.其他重大问题处置方案。

  五、方案审批

  (一)审批程序为确保改制工作依法进行,规范操作,省属企业的《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均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工作,办理工商登记、产权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二)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改制总体方案》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请示;

  2.《改制总体方案》。

  (三)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改制实施方案》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请示(包括同意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关键数据的审核意见等);

  2.《改制实施方案》;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5.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的文件;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7.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8.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六、组织领导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省直各单位要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制订分年度实施规划,明确目标,明确企业改制时间进度。对特殊行业的企业改革,国家和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直各单位要将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确保如期完成改制任务。省直各单位确定的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等要在本意见下发后两周内报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宣传发动,做好协调。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国企改革有关政策法规,使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企业改革。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债权人的协商工作,取得多方面的支持。

  (四)依法操作,规范实施。省直各单位所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既要防止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七、督导检查

  (一)省直各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认真抓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各项改制任务按时完成,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所属企业改制结束后,要对企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改制后企业的房屋、土地产权证书、产权变动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等复印件;

  3.国有股权转让批准文件;

  4.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5.改制后企业的党组织和工会成立情况;

  6.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等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省直各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督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通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